车某、姜甲和姜乙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路人李女士。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姜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姜乙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8000元。
26岁的车某与28岁的姜甲、25岁的姜乙三人是辽宁省老乡,其中姜甲和姜乙是叔侄关系。车某是工地上的一个小包工头,姜甲和姜乙叔侄二人曾同在车某的工地打工。
车某称,他是建筑公司的一个小包工头,姜甲和姜乙跟随车某打工。为要回大包工头蒋某拖欠的工程尾款,三人商量后决定来北京找蒋某要账。谁知,他们三人在那呆了20天左右的时间,连个人影都没找到。这时,被害人李女士进入了他们的视线。在他们三人看来,李女士挺有钱的,开着豪车,每天八九点才下班,最重要的,他们发现李女士习惯一个人回家。于是,三人便起了抢劫的念头。
在三人详细分工后,2015年8月3日下午两点左右,车某开车拉着姜甲和姜乙一起到李女士上班的店附近蹲守。晚9点左右,刚下班的李女士一边打电话一边走出公司大门。这时姜甲趁没人时从李女士身后用手捂住她的嘴和眼睛并向后拖拽,姜乙则抬住她的脚,两人合力将其强行拉上了车某开的黑色三厢轿车。“老实点,我们只要钱!”李女士本能反抗后遭到车某三人的恐吓。开车途中,车某三人抢走了李女士包内的物品和现金1万余元,并用言语恐吓,逼迫李女士说出包内银行卡密码后,从ATM机上取走了现金2万元。得逞后,三人将李女士扔在一个偏僻无人的地方,并将其包、手机以及作案工具等物品扔到路边绿色隔离带烧了。最后三人连夜开车返回了老家,抢劫的3万余元也被三人吃喝玩乐全数花光了。
庭审中,被告人车某、姜甲、姜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姜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辅助作用,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姜甲、姜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车某、姜甲、姜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乙未受过刑事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姜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姜乙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