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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养老会员已终止 八旬老汉诉养老院被驳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八旬老汉丁某曾与北京某山庄国际养老院签订了会员入院协议,约定交纳3000美元即可获得敬老院终身养老会员资格,后丁老汉要求长期入住养老院,但不同意养老院提高收费标准,双方协商未果,丁老汉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2000年签订的协议,北京昌平法院依法驳回了丁老汉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称养老院自行涨价 八旬老汉诉至法院

  2000年3月23日,丁老汉与北京某山庄国际养老院签订了会员入院协议书及协议补充条款,约定有效期自2000年3月23日至2001年3月22日,每年可续签合同。丁老汉一次性交纳医疗储备金3000美元后,即取得养老会籍。补充条款还约定,协议满一年后,丁老汉可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3美元/天/床。之后,丁老汉依约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入住养老院,享受着养老会员的待遇。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数份内容相似的合同,直到2011年12月合同才终止。

  丁老汉称,2011年,他要求养老院为其解决长期入住问题。但养老院自行涨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求他另外签订合同交纳押金,因他不同意,养老院便停发代金券并要收回房屋,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丁老汉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按照2000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养老服务。

  入院协议已到期 老人系走读籍会员

  养老院辩称,双方于2000年签订的入院协议书及补充条款已经于2011年12月18日到期终止,丁老汉无权要求履行已经终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丁老汉签订的是“走读籍会员”合同,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院方需随时为其提供“长期入住养老机构”服务的条款。

  养老院表示,为满足老人长期入住的愿望,院方特意协调出一间尊老会籍的固定住房,并书面通知丁老汉办理尊老会籍相关手续,但丁老汉不接受该通知,之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丁老汉的相关住宿费用只交纳至2015年12月,后一直占用房间不肯腾退。

  补充条款依附主合同 服务合同关系已终止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老汉与养老院于2000年3月23日签订了入院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补充条款是对协议书的补充,在协议书终止后,补充条款一般也予以终止。自2011年12月18日后,双方再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早已终止。对于丁老汉要求养老院继续履行双方于2000年3月23日签订的入住协议书补充条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同时,补充条款约定的“终身享受”与丁老汉所主张的长期居住并不能等同。“终身享受”是一种对会员住宿房间价格的约定,而长期入住涉及的则是居住类型的变更。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入院协议书中无法看出双方约定的居住类型是长期居住。而对于该补充条款中“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3美元/天/床”的约定,养老院在后续合同中一直遵循了该特别房间价。因此,养老院并未违反该项承诺。由于丁老汉主动要求解决长期入住的问题,养老院依据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变更丁老汉为“尊老会籍”并交纳相应的押金的做法并无不妥,特别房间价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应认定为养老院自行涨价或乱收费。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丁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我国越来越凸显。养老行业是我国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民营资本进入养老行业市场可以更好的解决养老和就业问题。服务合同是合同双方自愿签订的双务合同,每一方当事人都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合同义务。面对老年人一方,如果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老人可能面临养老问题;另一方面,养老机构的基本利益也应当得到合法保护。

  本案中,原告老人的主要误解在于对养老企业提供的常住会籍与非常住会籍服务的混淆。这也是老人在法律知识上薄弱,对于抽象的法律概念难以理解所造成的。

  在此,法官提示: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主动详细地向老人及其家属释明合同条款与义务,特别是不同合同中服务项目的差别;而老人的家属也应当主动参与养老服务合同的签订,对于相应的合同条款予以确切的了解,以防日后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的解读发生纠纷。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