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年初四凌晨四点半,张某与朋友喝完酒,开车送朋友回家的途中,将一名行人撞伤,后继续驾车行驶2.4公里后,打车返回现场将被撞行人送至医院,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被告人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两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31日,正值春节期间,24岁的张某与两个朋友交谈甚欢,酒桌上都喝了不少酒,张某自己一人就喝了五瓶啤酒。凌晨四点半酒局散后,张某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当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昌平区某灯杆处时,轿车与一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张某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后将车停放在路边距离肇事地点2.4公里处,打滴滴出租车返回现场将被撞的行人送往医院救治,该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该行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负有在第一时间抢救伤者的重要义务,任何延误都可能导致被害人生命危险的加剧,被告人张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事故现场,其逃逸行为已经成立,其逃离现场的距离远近、逃逸时间的长短以及逃逸后返回的行为不影响对其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鉴于其在逃离现场后不远处又返回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在之后积极配合民警工作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虽然后折返事故现场,但其逃逸的行为已经成立。因张某事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首,又在逃逸行为发生后很快返回现场救治撞伤行人,综合考虑案情,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