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我院针对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调研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在涉民营企业执行工作上不断探索,形成了“公正执行、审慎执行、生道执行”的工作思路,发挥“上下联动、内外互动、团队主动、法官能动”的执行联动机制优势,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我院辖区涉诉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截至目前,我院新收执行案件3266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4.6%;执结3070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2.34%;结案率94%,较去年同期上升6.03%;执行到位金额109.84亿元。其中新收执行实施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共有902件,约占全部执行实施案件的78.85%。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共有360件,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542件。截止目前,绝大部分涉民营企业案件现已执结,已经执结867件,结案率96.4%。
一、坚持审慎执行,为民营企业经营减少不利影响
综合考量涉诉民营企业经营状况,依法依规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因案施策,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形象,为民营企业脱困赢得机会。
一是合理慎用失信限高惩戒措施。2018年,我院共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718人次,限制高消费1346人次,并对其中94名纳入失信后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屏蔽。在对涉诉民营企业采取失信限高惩戒措施时,我院始终坚持综合考量、审慎适用的基本原则,既要保持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高压态势,同时对有履行意向,但短期存在困难的等不具有典型失信行为的民营企业利用失信限高惩戒措施敦促尽快履行义务,避免影响企业招投标能力、再融资能力,既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形象,更为涉诉民营企业赢得喘息之机。
二是合理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今年以来,我院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近5000次,通过查询系统反馈各类财产信息37000余条,半数以上案件通过网络扣划执行到财产。对于涉诉民营企业,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查、冻、扣审批,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适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综合考量被执行企业资金性质,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对能采取“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确保财产价值最大化,防止减损民营企业利益。用足用尽和解,债转股等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民营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三是合理慎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对于正处于审理阶段的财产保全类案件,在被执行民营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或达成和解协议后,及时对保全财产采取解封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影响。2018年,我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保全案件453件,其中因提供担保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案件共有130件,启动解保时间均在5天之内,现全部执行完毕。既促进了案件在审理阶段双方和解,同时也使民营企业被保全财产及时松绑,有效维护企业正常发展运行。
二、坚持生道执行,努力为民营企业创造发展生机
拓宽执行思路,创新工作举措,针对涉民营企业案件通盘考量,因案施策,为受困企业发展谋出路、谋活路,协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一是多方协调,为受困企业注入生机活力。对于执行涉及在建工程类执行案件,财产处置价值低,难以覆盖债权的情况,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与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积极沟通协调,通过多方调研、磋商、协调等方式,力促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处于困境的民营企业引入资金,创新思路盘活项目,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灵活采取“放水养鱼”模式,给予企业突破瓶颈继续发展的空间,以达到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执行人满意、政府放心的多赢效果。
二、审时度势,把握财产处置最佳时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涉民营企业财产价值易波动类财产处置,灵活把握财产处置时机,实时监测市场趋势,根据市场价格波动,力图在最佳时机处置被执行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在避免交易波动的情况下,贸然处置导致财产价值降低,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保障民营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三是加大财产处置力度,缩短财产处置周期,民营企业履责赢得时间。积极运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缩短评估期限。提升司法网拍效率,促进财产快速变现,协助民营企业尽快履责结案,及时恢复正常的正常生产经营。
(后附我院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二中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我院执行一庭执行法官苏向京承办的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顺利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本案被执行人是一家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民营企业,债权人将其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依据仲裁裁决向我院申请对该民营企业进行强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家实缴3.8亿元、在北京市房山区有固定生产基地、已拥有一定经营规模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因已向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其资金周转压力巨大,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保证责任。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一旦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就此丧失喘息重生的机会,将企业逼入绝境,申请执行人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应当积极承担其社会责任,对脚踏实地做实业、艰苦担当搞生产的民营企业以生存空间,只有民营企业重新回到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债权人的债权才能真正实现,“活则共赢,死则共损”。承办法官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及另案债务人三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在今后的两年内,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履行其还款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对承办法官想企业之所想,对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感同身受的善意执行表示由衷的感激。
典型意义:我院执行法官能够真正站在民营企业的角度,在“一刀切“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对被执行人民营企业进行深入了解,在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甄别的基础上引导债权人以更长远、可持续的方式实现债权,实现双赢。
典型案例二:
在我院受理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在立案后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经了解该企业为当地一家知名民营企业,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企业暂时经营困难。且企业正处于融资阶段,如在此时对永泰集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导致企业形象严重受损,融资失败,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甚至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在向我院承诺积极承诺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我院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晓以利害,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适用失信、限高惩戒措施,并要求被执行人定期上报经营情况。3个月后,被执行人的企业融资成功,企业重新恢复周转,随即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在被执行企业融资阶段,我院充分考量失信、限高惩戒措施对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失信、限高惩戒措施,为企业融资脱困赢得时间。
典型案例三:
案情概要:在我院受理原告某科技公司起诉某文化投资公司、李某等七被告两起合同纠纷案一案中,因文化投资公司未能及时付款,科技公司将文化投资公司及保证人李某等主体诉至我院,请求判令七被告退还尚欠的4.5亿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有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对案情进行了充分考量后,安排三名执行干警在二十四小时内两次奔赴深圳。及时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促使被申请人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工作,达成5亿元的调解协议;而后又迅速解除了对上述股票的冻结措施,避免了某上市公司因公告该事项可能导致的股价大幅下跌,最大程度保护了当事人及上市公司、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财产保全案件中,我院审判执行部门高效联动配合,审判部门积极调解,执行部门快速行动,采取的保全措施兼顾及时和稳妥,不轻易阻碍民营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充分保护民营上市公司、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
典型案例四:
案情简介:从2006年开始至2008年4月,我院立案执行涉及一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有38件案件。从2006年开始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的某小区项目,由于该项目在查封前,被执行人已经对其做了抵押和预售,而且当时资金链断裂,查封的房产属于在建工程,无法继续完工,更难以整体处置。后对该案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案。执行一庭胡建勇副庭长接替原承办人开始牵头办理该被执行人系列执行案后,立即着手跟各方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进行谈话,实地勘察,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执行进展及查封房产的现状。考虑到北京住宅房屋市场行情近年来大幅上涨,被查封标的的市场价值已经能够覆盖执行标的额,如果引入资金盘活项目,各方都能解套,胡建勇副庭长经过多轮协调和谈话,并经庭、局、院领导逐级汇报请示,最后确定了和解执行的方案:由此系列执行案的最大债权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注入资金,统一收购本案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再由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方案进而结案。此后三年间,胡建勇副庭长带领执行团队先后与各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了30多次谈话和无数次电话协调沟通,逐步求同存异,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还分别与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国土局、朝阳区房管局、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进行了多次调查座谈,沟通协调执行具体操作事宜。本案标的大,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多,查封房产土地多,查封、解封、变更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和解结案的事务繁杂,且需要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立案庭、执行二庭等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手续衔接配合。经过胡建勇执行团队的不懈努力,该系列案件于2017年年底完成了一系列的执行和解、查封、解封、变更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手续,案件实际执结。
典型意义:此房地产公司系列执行案在放水养鱼10来年后,我院执行团队创新思路盘活项目,使得走进死胡同的执行老案迎来各方共赢的新局面,沉寂十多年的“烂尾楼”重新施工精装,找全人不仅受到保护更有升值,更帮助被执行人解套步入正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典型案例五:
案情简介:北京某信托有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公司需给付信托公司欠款本息共计3.4亿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全部上市股票“ST金谷源”共计4968万股。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公司除上述股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前后正值股票交易“熊市”,“ST金谷源”每股价格仅5元左右,随时面临摘牌风险,贸然处置很可能会导致股价“塌方式”暴跌,造成被执行人破产,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顺利实现债权,结果将是“两败俱伤”。针对这一情况后,执行组研究制定了多套和解方案,力求达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的双赢,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软着陆”。为达到这一目的,承办法官数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陈明实情、晓以利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在股市交易“熊市”期静候观察,在避免交易波动的情况下,待股价回升后择机实施稳妥措施,对上市股票进行处分。根据和解协议,承办法官张军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关措施,前往深圳证交所、万联证券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并随时跟踪反馈股价行情。至今年1月下旬,“ST金谷源”的股价已上涨到每股15元左右,出现多次涨停后,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委托证券部门对被执行人持有的2700万股股票陆续进行交易,3.4亿余元债款全部执行到位,最后一笔案款1.08亿元已于日前发还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我院执行法官秉持“生道执行”理念和“产权保护”思维,准确把握执行时机,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跟踪处置高效,在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积极配合的基础上,顺利执结复杂案件。
典型案例六:
案情简介:我院执行三庭执行法官高腾飞承办了一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一有限公司15.75%的股权。若按照常规做法,先确定评估公司→带评估公司看现场→协调被执行人及股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拒不提供时联系大连法院提供支持,强制搜查提取→出具评估报告等等程序,即使进行的顺利也需要半年以上。为尽快解决评估周期长导致的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承办法官遵照最高法院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规定,积极利用最新司法解释确定的不经评估直接议价这一利器,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股权进行议价。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以2500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
典型意义:这是我院第一例议价成功的案例,议价对象又是最难执行的标的物——股权。采取议价方式,不仅使得执行平均用时大大缩短,提升了执行效率,而且很大程度上为民营企业尽快度过执行程序、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争取了宝贵时间。
典型案例七:
案情简介:我院执行三庭庭长杨世军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人提供了一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持有某上市公司800万股股票。经杨法官调查,这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目前仍在正常流通,非经查封不得处分。情况核实清楚后,杨法官于27日飞抵深圳,当日将该股票查封。28日在返程路上,杨法官通过微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初步达成不经评估直接议价目标。被执行人黄某是著名民营企业家,其亦请求法院快速处理股票,挽回损失。29日上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时到达法院,达成合意,同意该股票以T+10的均价(每股3.569元)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之后,杨法官指挥助理高腾飞立即联系指挥中心评拍组,请求评拍组尽力协助,尽早将该股票上网拍卖。拍卖组负责人刁兆龙接到移送拍卖材料后,加班进行信息录入,当日就将该股票挂上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当晚,助理高腾飞即用微信通知双方当事人上拍的消息,双方均惊讶于法院的处置速度,无不伸手点赞。
典型意义:我院执行法官因势利导,快速出击,尽可能缩短执行周期,为民营企业经营减少不利影响。创新敢用最新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