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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宣传线下交易 男子售卖假币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男子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附近多次向住在昌平区的梁某等人出售假人民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刘某被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平法院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男子多次售卖假币 现场交易被抓获

  2017年3月至4月间,梁某等人在昌平区沙河镇某暂住地内,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刘某,协商购买假币事宜。根据协商约定,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附近先后多次向梁某等人出售面值为20元的假币共计约300余张,面值达6000余元。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交车站,携带104张20元面值的假币欲向他人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了面值5元的假币2张,面值10元的假币14张,面值20元的假币300张,面值100元的假币3张。

  出于好奇购买假币 建QQ群售卖挣钱

  被告人刘某称,最初他是出于好奇,加上欠别人钱,没有收入,便从网上购买了一些假币,本想用假币买东西,但几次尝试之后都未成功。之后便通过网络欺骗他人购买自己手中的假币。

  2017年春天,被告人刘某建立了一个QQ群,在群里发放出售假币的广告,之后便通过QQ与有兴趣购买假币的买方协商。双方约定好地点后,刘某便带着“现金”与之交易。交易成功后,刘某再把对方拉黑删除。“一般都是通过QQ聊天骗人,有时候也当面骗人。”刘某称,案发当天自己带了104张20元的假币,正好有人想买点,便带着假币到了约定的地点,就被警察抓获了。

  据刘某供述,家里有一台裁纸机,是用来裁切假币的。平时自己很少用电脑,都用手机与买家联系,通过向梁某等人出售假币,自己一共获利五六百元。

  构成出售假币罪 被判刑罚十个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附近先后多次向梁某等人出售面值为20元的假币共计约300余张,面值达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犯罪系未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切纸机一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三十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