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borah W. Smith,知识和信息服务高级分析师
编译:海淀法院研究室 玄璇
随着社会越来越依赖于移动电子设备,是否允许携带这些设备进入法庭的相关政策问题,也将变得越来越复杂。
对于那些在民事案件中自我代理的诉讼当事人来说,这一问题特别突出。律师往往比较忙碌,需要安排行程、进行沟通、提交证据等,手机对他们来说很重要,所以法院允许律师携带是出于上述考虑。[1]自我代理的诉讼当事人实际上同时也是他们自己案件的“律师”。由于缺乏法律专业训练,对法庭实践操作和程序不熟悉,这些当事人本就处于劣势。如果没有手机,他们就无法在法庭等候开庭时与家人联系或沟通工作事宜,等候开庭时间常常会比他们预计的要久得多。特别是对中低收入的当事人来说,(时间很宝贵)从工作岗位上请假或无法照顾家人是很困扰的问题。手机或其他移动设备是很多人上网的唯一方式,这些人被称为“智能手机依赖者”,常见于18-29岁的年轻人,他们往往收入和学历较低,或多为有色人种。
皮尤研究中心调查研究[2]:智能手机依赖者
极度依赖手机上网的特殊人群,特别是以下几类:
年轻成年人
18-29岁年龄段的美国人中,有15%的人重度依赖手机上网。
家庭总收入低、受教育程度低的人
家庭全年收入低于30000元的人群中,有13%为智能手机依赖者;而在家庭全年收入超过75000元的人群中,仅有1%在同等程度上依赖手机上网。
非白种人
12%的非裔和13%的拉丁裔美国人为智能手机依赖者,与此相比,仅有4%的白种美国人同属此类。
公平正义的社会已经意识到,为自我代理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使手机工作更便捷,这不仅在美国,在全球范围内都是[3]。通过运用引导式访谈,文件汇编项目让法院和法律援助组织得以提供有效帮助。
禁止将电子设备带进法庭,将对依赖智能手机的自我代理诉讼人产生深远影响[4]。
对是否允许携带移动手机的问题,许多法院规定了政策要求,其中充分考虑了律师、陪审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如社工的需求。自我代理诉讼当事人也同样有这种需求,却往往被忽略了。生产商已经意识到,将电子证据存储于个人电子设备之中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律师及自我代理诉讼当事人可以利用个人电子设备准备庭审、进行记录以及存储证据。”例如CourtSmart公司就致力于帮助法院进行成本管理和BYOD(Bring your own device自带设备办公)技术应用[5]。
民事案件,如家庭暴力、债务催收及涉房屋等类型案件中,往往会有自我代理诉讼当事人,他们可能不知道只有电子邮件、短信、语音邮件、照片和视频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自己手机中存储的证据不能带入法庭。如果这些当事人根本无法将手机等移动设备带入法庭,那么关于他们提交电子证据的讨论也就没有意义了。
即便证据并未存储在移动设备上,法院也可能会强制要求自我代理诉讼当事人将手机等设备放回车上,这将延误庭审时间。许多低收入当事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到法院,就没法把手机放回去。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法院特别提供了储物柜,让当事人可以存储那些禁止携带的物品。但没有手机的话,就没法查看存在手机中的日程安排,很难合理安排额外的听证了。对自我代理诉讼当事人来说,这似乎特别不公平,尤其是对面的律师可以立刻掏出手机安排下一次听证会的时间。
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对手机的讨论则更多关注于安全问题,禁止携带手机多是为了避免证人、陪审员受到安全威胁。2015年8月的《巴尔的摩日报》中刊载了该州律师玛丽琳·莫斯比的文章,在其中她提出了“不告发”的主张,“对民众来说不幸的是,在法庭内为一个死亡的受害人伸张正义,很有可能会导致证人或陪审员在法庭外成为下一个受害人。”[6]警察和检察官对此都颇有微词。但当证人或陪审员的照片被发布到社交媒体上或受此威胁时,安全问题确实将更加严峻。
库克郡颁布了一项有争议性的电子设备禁令。这一禁令并未即刻生效实施,所以在正式实施前的几周内,当事人都提前收到了禁止携带电子设备的提醒。尽管法庭提供储物柜,需要存手机的人数还是远远超出了储物柜的数量。这还催生了一项业务,有人专为粗心的当事人保管手机:“把手机锁进盒子里”[7]。
全国州法院中心专门在网上搜寻关于手机和电子设备的一些政策规定。[8]这些规定和政策往往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一些州发布全州法院规则,还有一些州则是个别法院单独规定。即便是处在同一栋大楼的不同法院,都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要求,这会给一线法院工作者带来困扰。有些法院可能将相关规定纳入法庭基本准则中,或通过电子设备在发送传票时直接提示。甚至有可能被纳入着装规范或禁止携带枪械进入法庭等事关法庭秩序的规定之中。
伴随着新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关于电子设备的政策规定也会不断变化和逐步实施,这对法院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法院必须要明确规定哪些设备是包含在禁止携带清单之中,与此同时,也要为未来新设备的进入预留空间。法院必须决定政策指向范围和其他例外情况。法院还要决定这些政策的宣传方式,并决定是否为无意间带入法院的禁止设备提供存储空间。[9]
法院必须要考虑自我代理的诉讼当事人的特殊需求,这样他们才可能像律师那样获取携带手机的权利。要在确保安全与实现公平正义之间实现有机平衡。对很多自我代理的诉讼当事人来说,移动设备是他们连接互联网、沟通工作、联络家人、安排日程甚至提供电子证据的唯一方式。如果没有全州法院规则或政策,法院必须单独做出规定。但如果一州内有的法院允许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有的却禁止,甚至还各有例外情形,将会导致一个混乱的局面。
注释:
[1] Nora Sydow,你能听到我吗?, 《法院管理人》, 2010年第2期第25卷。
[2] Aaron Smith & Dana Page, “2015年美国智能手机使用情况说明”, 皮尤研究中心, 2015年4月1日,访问地址 http://www.pewinternet.org/files/2015/03/ PI_Smartphones_0401151.pdf.
[3] “手机促进正义实现的四种方式(2014)”,访问地址https://reinventingtherules.com/2014/06/17/4-ways-mobile-phones-areincreasing-access-to-justice/.
[4] “手机实现正义之路径”,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2012年5月14日,访问地址 https://www.kentlaw.iit.edu/news/2012/access-to-justice-ona-smartphone
[5] Peter Gallagher,“法院适用低端技术解决高端证据问题”, Pete’s Take网站, 2015年10月20日, 访问地址http://www.petestake.com/2015/10/court-adopts-low-tech-solution-to-high-tech-evidence-problem-.html.
[6] Marilyn Mosby, “密尔沃基方式是否将巴尔的摩的证人置于危险之中?”,《巴尔的摩日报》,2015年8月5日,访问地址 http://www. baltimoresun.com/news/opinion/oped/bs-ed-mosby-commission-20150805-story.html.
[7] “法庭手机禁令让一些访客做起了生意”,CBS Chicago网站, 2013年4月15日, 访问地址http://chicago.cbslocal. com/2013/04/15/courthouse-cell-phone-ban-begins-today/.
[8] “手机及电子设备政策资源指南”,全国州法院中心,访问地址http://www.ncsc.org/Topics/Media/ Court-Websites/Resource-Guide.aspx.
[9] 同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