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乘坐某公交车时,因给乘客让座摔伤,导致颈部软组织损伤,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张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五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
张女士称,公交车行至通州区某路段时,其手抓前排座椅扶手起身让座,因此时公交车正在出站起步,导致其摔倒,造成其脊椎受伤。后其被及时送往潞河医院进行救治,手术费已由公交公司垫付。但双方就后期费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则称,事发时公交车行驶较为平稳,未见紧急制动或其他异常情况,系张女士让座时双手未能及时扶握车内扶杆,失去平衡摔倒,双方应负同等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公交公司提供了事发时车内监控视频。该监控视频显示,乘客上车后未坐稳前公交车起步并出站,张女士坐在车辆右侧第二排靠过道的位置,有新上车乘客欲入座张女士靠里的位置,张女士遂手扶前排座椅后背起身给乘客让座,后突然摔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张女士摔倒前后该车辆无紧急加速、制动或剧烈摇晃等情况发生,但公交公司未就张女士受伤系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提供证据证明,即张女士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中摔伤,公交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免除其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公交公司应对张女士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