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商品服务种类与提供方式的日益丰富,人们的消费水平、消费观念、消费需求、消费方式在发生变化,变得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的功效和品质、重视消费体验和感官愉悦,网络消费、信用消费引领潮流。而另一方面,商品零售领域和服务领域的经营者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将其转化为销量和营业额,有部分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手段,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判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为消费者难以摆脱的消费痛点。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诠释消费欺诈情形的维权之道。
消费欺诈情形一:商品材质欺诈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30日,胡某在A公司购买MCM背包1件,付款5400元,并由A公司开具发票。涉案背包标签载明:品名为背提包,款号MWC4AMB09LN001,执行标准QB/T1333-2010,材质1为牛皮革,材质2为浣熊毛皮。后胡某将涉案商品送至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检,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面料皮革材质为牛皮革,毛皮材质为貉子毛皮。据此,胡某认为A公司存在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庭审中,A公司认可涉案商品系其出售,但不认可胡某提交的检测报告,胡某申请对涉案背提包的皮毛材质重新鉴定。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背提包的皮毛材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皮毛材质为貉子毛皮。A公司标示其进货时没有查看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供应商只提供了报关单。
本院认为:本案中,首先,涉案背包标签标示为浣熊毛皮,经本院委托鉴定结果为貉子毛皮,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其次,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销售前查验过涉案产品同批次的检测报告,也未提交涉案背包的报关单作为证据,A公司在销售涉案服装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检查验收义务。综上,A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标识与实际材质不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胡某要求A公司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系材质欺诈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商品包括连衣裙、皮衣、衣服毛领、背提包、围巾、毛绒玩具等,主要问题为错标或漏标纤维成分及含量、皮革材质、皮毛材质等。
错标或漏标材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否因此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标签标注情况、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对纤维含量、皮革材质的规定,经营者是否履行查验义务、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消费者是否系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等多种因素,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29862-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皮革服装》(QB/T1615-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背提包》(QB/T1333-2010)、《皮革工业术语》(QB/T2262-1996)等。
本案中,涉案商品的皮毛材质标识情况为浣熊毛皮,但经检测为貉子毛,且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查看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亦未向法庭提交报关单,其为进到查验义务,故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消费欺诈情形二:宣传欺诈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2日,王某在某B官方旗舰店上购买单价为2429元的尼康单反3台和单价为229元的苏泊尔牌电压力锅5台,订单总价为8432元,实际支付8380.77元。[2015]苏价检案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为B公司,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2015年12月12日,在双十二促销活动中标示“苏泊尔双胆压力锅原价439 狂欢价229”、“尼康相机碳纤维机身送8G卡原价2899 狂欢价2429”。经查,“苏泊尔双胆压力锅”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该商品最低交易价格为229元;“尼康相机碳纤维机身送8G卡”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为2488元。王某称涉案商品均虚构原价,存在价格欺诈,故诉至本院,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B公司销售的“苏泊尔双胆压力锅”在双十二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并非439元,“尼康相机碳纤维机身送8G卡”在双十二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并非2899元,该种价格标示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王某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价格欺诈行为涉及的商品包括零食、日用品、服装、酒水、数码产品等,商品宣传的价格栏中即便标识的不是“原价”,而是“价格”、“目录价”、“专柜价”或“划线价”的表述,只要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便可认定构成价格欺诈。
消费欺诈情形三:涉服务类合同欺诈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李某将其所有的英菲尼迪QX50越野车送至有D公司进行钣金喷漆维修。施工单列明的维修部位包括右前门、右后门、右后翼子板、后保险杠。2016年8月24日维修完成后,李某发现车辆被重新喷漆的部位除施工单所列部位外,还包括右前翼子板。后经与有D公司核实,其确在未经李某允许情况下擅自将右前翼子板进行喷漆,为了让右前门和右前翼子板没有色差。此次维修导致包括右前翼子板在内的右侧车身明显比车体其他部位颜色深,需重新喷漆。李某认为有D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约定提供服务,隐瞒提供服务的数量及故意损坏零部件,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D公司在施工单中已对服务内容及价格进行明确告知,且已完成施工单中的全部服务。虽其未告知李某可能存在过渡喷补的情况,但不属于D公司故意告知维权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D公司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但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及欺诈行为。
【法官释法】
本案系汽车修理合同纠纷,属涉服务类合同欺诈情形,此类案件虽少,但旨在告知消费者若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欺诈,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并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仔细查看服务的提供者、内容、时间、形式、质量、价格等信息,与服务提供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接受服务时及时查看进程、进行阶段性验收,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针对上述案例以及消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消费欺诈情形,为更好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提升消费品质,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理性消费。每逢假日或商场店庆等活动,各经营者的促销方式及优惠活动繁复,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按需购买货比三家,仔细阅读促销规则、优惠期间等信息,切勿贪求不合理低价。
2、仔细查验。在做出购买决策或接受服务前,应仔细查看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合同文本、宣传信息或标识信息,如有疑问及时询问导购或客服,网购中收到货物时仔细验货,确认货品完好无损并符合约定后再签收。
3、保全证据。发现产品或服务存在欺诈情形时,要有保全证据的意识,如保存好小票原件/订单截图、纸质/网页宣传资料、买卖/服务合同、商品实物等。
4、及时维权。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多种多样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解决纠纷,或与经营者自行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以诉讼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