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大学生踢踹民警后笑称最多拘留十五天,人生好的坏的都要尝试”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北京一名22岁女大学生因被禁止将水果刀带入地铁而与安检人员发生冲突,在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处理时挥手扇打并踢踹民警。不仅在现场高呼“谁没学过法啊”,更在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讯问其是否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淡定回答最多拘留十五天,并称人生好的坏的都要尝试。女大学生的行为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妨害公务真如她所想那样简单吗?
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或可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修改,该条增设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该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则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务的活动。
该罪中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等;“威胁”则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吵闹、谩骂或不服从管理等,不致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种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不是职务活动,或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均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该罪。
在具体量刑时,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知,新闻中22岁女大学生殴打、踢踹处理安检冲突中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且阻碍民警依法进行职务活动,主观故意明显且在接受讯问时悔过态度不端正,其行为无疑已构成妨害公务且具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据报道该女大学生目前已被刑拘。
不入刑仍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闻中女大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妨害社会管理,故若不够刑事处罚,则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此,即使根据具体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上述新闻中的女大学生行为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仍将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警告、罚款及十日以下拘留等不同类型的相应治安管理处罚。
提高认识 知法守法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不仅很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相应处罚,甚至很有可能遭遇刑法的严惩。最为典型频发的包括酒后驾车拒绝或阻碍交警的醉驾酒驾检查及借酒劲袭警,躲避检查强行冲过检查点,在发生冲突纠纷时对前来处理的警察实施暴力、威胁或拒不配合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冲撞拦截执法车辆、冲撞执法人员以抗拒、逃避依法执法,将执法人员锁在屋内以阻拦执法等。
妨害公务作为一种典型的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危害性及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不容小觑。我们唯有清晰准确地认识妨害公务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并牢记常见的妨害公务行为,遇事理智处理应对,才能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而非一不小心就犯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