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乐清市一位母亲陈某为测试丈夫是否关心、重视家庭,故意藏匿儿子、编造孩子失踪的警情并通过朋友圈发布大量求助信息。该男孩“失联”的六天中,公安投入大量警力、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然而这起数千人次接力寻人的案件最终以闹剧收场。目前,陈某已被乐清市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拘留。
或许有读者会疑惑,谎报警情、火情,不是一般处以行政拘留处分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怎么界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我们再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发现,二者对行为方式的规定是极其相似的,区分的关键应在于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这次事件中,陈某报案后,温州、乐清两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理机制,以最高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投入大量警力,全方位开展查找工作,更有数以百计的志愿者加入到搜寻工作中来,在长达五六天的搜寻过程中,陈某没有选择说明实情,而是多次假装晕厥、放任其丈夫发送了几十条朋友圈发布高额悬赏金,直接导致事件持续发酵,虚假消息广泛传播。陈某的行为浪费了大量警力,是对公共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必然影响了公安机工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引起了家人及关注此事的群众的担忧,陈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合理、合法。
儿童安全始终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陈某报假警的行为,从单次事件来说,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也消费了关注此次事件的群众的善意与无偿援助,更引起了善意参与者愤怒——志愿寻人的负责人,几乎每天都能接到几个侮辱和嘲笑的电话;从长远来说,现实版的“狼来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宝贝回家”、朋友圈寻人等借助网络与自媒体发动群众进行互助寻人的基础,是对信息发布者的信任。是信任与善意,使得此类信息可以得到广泛传播,增加寻回亲人的可能性。而经过此次事件,人们是否还会相信这类寻找走失儿童、老人的信息呢?又是否还能没有丝毫犹豫地进行转发与爱心接力呢?对此笔者并不乐观。以法律手段,对这种愚弄大众、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进行严惩,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消除消极社会影响的有效措施。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直观感知,不止来自于对大案要案的公正审判,也来自于对这些与日常生活和道德紧密相关的失德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