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一起发生在同事之间的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徐某原系同事关系,二人曾共同居住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的单位宿舍。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与徐某在宿舍内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继而发生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马某持啤酒瓶将徐某打伤,造成徐某头面部及右上肢外伤,体表遗留瘢痕累计长度达15厘米,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马某与徐某曾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被告人马某未予履行,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马某被列为在逃人员,同年11月,被告人马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某网吧被抓获,并移交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群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