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谢某系未成年人,家境普通,父亲因工作原因长年在外,母亲为家庭主妇,父母与谢某缺乏交流,且管教能力弱,对谢某缺乏了解。谢某初中时因对学习丧失兴趣选择辍学,辍学后曾学习烘焙,几个月后即丧失兴趣赋闲在家。赋闲期间,谢某对人生缺乏规划,没有工作动力,亦没有遵纪守法和约束不良行为的意识,而是经常与初中同学吴某某进入娱乐场所,以吃喝玩乐为生活重心,后因父母削减其生活费,便出现了和吴某某一起去北京盗窃的想法,以致发生了盗窃犯罪。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谢某与黄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以钻窗的方式进入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被害人刘某家中,盗窃刘某黄金项链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37.74元,赃物已灭失。2018年10月,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某胡同口将被告人谢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缺乏道德和法律意识,因缺乏管教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念被告人谢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三十七元七角四分,追缴后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