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都是再婚,双方有自己的子女,在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让王某返还占地赔偿款十五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张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妻子王某同意离婚,认为双方的确性格不合,没有办法一起生活。但其主张丈夫说的十五万余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包括夫妻俩、双方各自的孩子、张某的母亲和大伯在内七个人的占地赔偿款,且这些钱已经用于建房、张某儿子结婚和夫妻多年生活所花。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后因占地国家支付补偿款十五万余元,但经过查询该款项已经被取,且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钱现在还存在。即使该笔钱现在还存在,因为是包括张某、王某等七个人的补偿款,张某没有权利要求全部归自己所有。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张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