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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按时打卡上下班 被辞退后索赔获胜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张先生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8年5月16日到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此后张先生继续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辞退。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其工资。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18750元。

  庭审中,双方各持一词,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张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虽需上下班打卡,但培训期间管理与正式员工不同,双方约定培训期间补助为每月3000元,同年6月20至30日张先生才正式工作,年薪15万元,但月工资5000元,剩余年薪以奖金形式于年底发放,张先生辩称系该文化公司将其无故辞退,未支付工资,且公司承诺年薪15万元,不认可公司的其他说法。

  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新员工正式上岗做准备,使其更快的达到岗位要求、更好的适应公司环境,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该文化传播公司认可岗前培训是由其为张先生安排,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培训报酬,虽在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张先生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属于培训考察期,但根据其自述,该培训系该公司安排,原告以要求张先生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形式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培训期间应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认可年薪15万元,公司主张的每月5000元,剩余年底以奖金形式发放,但未能举证证实,经核算,故法院判决确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先生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1875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