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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的抚养费能否获法律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安某与庞某离婚时约定,其子小龙(化名)由母亲安某抚养,父亲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小龙25岁止。离婚后,庞某失去联系,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于是小龙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与庞某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该约定合法有效,庞某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给付。

  法官提醒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确定,法院一般仅支持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做出了区别性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中的“在校就读”一般是指就读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学校。

  当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时限越来越多地出现“给付至子女大学毕业止”“给付至子女参加工作止”。对于此类约定,超出子女十八周岁的子女抚养费,实质属于赠与性质,该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诉讼主体为子女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该部分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应通过合同纠纷另行主张。如未直接抚养一方在审判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给付,则属于撤销赠与,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费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