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是某家具公司厨师。2016年9月,黄先生在工作期间敌敌畏中毒死亡。为了享受工伤待遇,黄先生妻子赵女士以要求确认黄先生与家具公司于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赵女士的仲裁请求。家具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诉求。
在庭审中,家具公司诉称,2009年2月开始,黄先生间断性为家具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也签署过劳动合同。但2015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后,黄先生因家庭原因未再与家具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终止。一个月后,黄先生因家庭事务处理完毕,又回到公司上班,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家具公司与黄先生最后一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家具公司未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同时赵女士也对家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抗辩称黄先生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均在家具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未间断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具公司虽主张其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终止,2016年2月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家具公司应该对其所属员工的工作年限负有举证责任,现家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黄先生存在的劳动关系中断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判决驳回了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黄先生与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双方应及时沟通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如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应签署相关的离职协议。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至少保留离职前2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如果产生诉讼争议,可作为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