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张先生发现所购冰糖中含有棉线,将某超市诉至西城法院。
原告张先生诉称:我近日在某超市购买多晶冰糖一袋,金额8.90元。发现冰糖中混有异物棉线,我认为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我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8.90元,赔偿1000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吊线法生产需要使用棉线,制作时棉线与冰糖是凝结在一起的,这个是传统的食品生产方法,棉线不属于异物,这个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