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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停车位内被划伤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持续被该车位相邻居民楼上抛下的杂物污损、损坏,被划伤。对于前述事故,被告拒不张贴通知警示附近住户,并借故拖延、拒绝向原告提供监控录像,原告报警后,被告答复监控无法看到原告车位,并称监控是监控马路的。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停车位管理责任。

  被告辩称:1、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我方与业主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向原告所居住楼房的业主仅收取卫生、保安费,未收取物业费。2、双方存在停车位使用协议关系,我方并无不当履行,已经安装监控,保安定期巡逻监控盲区。停车场无丢车情形,仅有数次车辆划伤。3、原告在停车位车辆受损证据不足。4、被告不是本案财产损害责任主体。原告诉称的高空抛物损害,应当由行为人担责,不能确定行为人时,由垂直业主集体承担,并非由物业公司担责。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