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其在淘宝网店购买了虾干10袋,共计付款1188元。签收后发现该产品标识的捕捞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含量500克。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应为预包装食品。涉案食品没有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没有产品标准,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了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淘宝网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查经营者违法经营的义务,明知或应该知道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与网店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合同当事方,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我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已尽到自身义务,不应为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网店辩称:我店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所售虾干为初级农产品,并非普通预包装食品,我店已在产品名称下方显著位置进行提示产品系初级农产品,无欺骗或隐瞒之故意,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本店既未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未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食品标签也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或误导消费者的任何描述,并不存在任何应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无任何法律依据。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