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清明
一岁一追思
伴随着一树春景、细雨落花
又是一个春草绿
又是寒食清明时
慎终追远,不忘先人
是中国人的优良传统
然而
清明正值天干物燥的时节
沿袭了上千年的
烧纸、焚香、放鞭炮等祭奠方式
隐藏着诸多的火灾隐患
导致纸钱乱飞,灰烬遍地
甚至引发火灾
发生清明时节“火纷纷”的现象
清明祭扫引发火灾致他人财产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1.2014年4月6日,王先生于滨海新区茶淀街桥沽村其父亲坟前进行祭奠。在焚烧祭品时将坟前沟中的苇草引燃,烧到了沟对面李先生种植的枣树、葡萄苗,造成损害。法院判决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500元。
案例2.郭先生承包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中滩营村富北路16亩土地,并在该地块上栽种了速生杨树580余颗。2016年清明节,郭女士一家四口至其承包地北侧进行扫墓。因郭女士未注意防火,导致郭先生种植的杨树发生火灾。法院判决郭女士等四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先生一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424 212元。
案例3.2016年4月13日,杨女士、刘女士给去世的亲人祭祀烧纸,造成郝先生承包的苗圃发生火灾,烧毁树木35633株。经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队凉州区大队认定其起火原因为杨女士、刘女士坟烧纸不慎引燃可燃物引起。但郝先生的杨树苗周围有多处坟地,其于清明期间未尽到看护义务致使火势变大,杨树苗严重毁损,酌情判令郝先生自负损失的30%。法院判决杨女士、刘女士赔偿郝先生杨树苗款44 117.1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上述案例不在少数,多集中发生在农村。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失火人是否应当对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案件的本质系为侵权,因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故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举证证明的范围系证明侵权人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并围绕证明全部构要件而系统地证明确定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等具体事实。
通常情况下,法院依据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的责任人,同时再根据损毁的财产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毁坏财产的价值,从而判决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但消防机关如出具“不排除清明扫墓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认定,无法判断火灾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则结合消防印象资料、火灾调查报告、地理位置、现场着火痕迹及火灾当日风力风向各种因素判断,确信待证事实存在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由于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多以种植农田、苗圃为生,如果其种植区周围有坟地的情形下,明知清明节民间有上坟烧纸的习俗而未做好预防工作,未尽到注意、看护义务,致使财产损失扩大,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规在有火灾隐患的地方使用明火,继而引发山林火灾,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1.2017年4月2日,张先生带着香烛去大排山场上坟,并在山区内吸烟,引发火灾,火灾面积大约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先生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2.2018年4 月2日,杨先生和妻子回峰峰矿区农村老家上坟,杨先生烧纸时不慎把坟头周边的野草引燃,由于当时风大,火势迅速蔓延山头,引发了多处土地着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太安派出所决定给予杨先生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清明失火烧山的违法行为不乏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上述违法责任人皆因清明前后在烧纸钱、燃蜡烛或者用火时不注意周围环境,不顾大风天气烧钱纸,疏忽大意引起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皆是
因祭扫不慎而引发火灾的案例
本是怀着一片思敬之情
却因不够谨慎酿成大祸
轻则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问题
严重者会因此触犯刑律
清明祭扫引发森林火灾,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系失火罪。失火罪的主要特征,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失火罪的过失转化为放火罪的间接故意的情形。当扫墓者并非故意制造火灾,而是在祭拜烧纸过程中无意中点燃了附近的草木随即起火时,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火灾发生。如行为人不主动扑火或报警而任之燃烧蔓延,酿成火灾,在此阶段其行为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从一个过失放火到间接故意放火的过程,间接故意起到了主导和决定的地位,影响并决定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该扫墓者则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认定。
在每年清明的祭祀中,皆有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发生。虽然扫墓者并没有主观放火的故意,但其应对过分烧纸钱等祭祀行为可能造成森林草地火灾的情况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应事先做好预防措施避免灾情的扩大。如火灾的发生与扫墓者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其应当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虽然安全祭祀、文明祭祀的倡导不绝于耳,但各地的清明祭祀火灾仍然频发。我们在尊重祭祖习俗的同时,扫墓者更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祭扫、安全祭扫。与焚烧冥币的浓烟、震耳欲聋的鞭炮相比,不点香烛,不烧纸钱,不放鞭炮,捧一束鲜花,在墓地前默哀,追悼去世的亲人,依旧是表达敬仰及缅怀之情的方式,思念也更加悠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