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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离职后要求补偿金被驳回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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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离职后,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近日,通州区劳动争议庭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驳回了穆女士的诉讼请求。

  穆女士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客服收费员,2017年3月5日穆女士满50岁,她继续在原岗位做着自己熟悉的工作,就这样日子在充实中匆匆而过,2018年8月29日离职。后其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穆女士主体不适不予受理,穆某不服该通知书,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穆女士系退休人员,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同意支付。法院认为,穆女士于2017年3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此后其虽仍在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但双方应为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穆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穆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穆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