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你还在为别人的微博配图“背锅”吗?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视觉中国”事件余热未消,各企业唏嘘声犹在,其实近年来,众多企业已经充分感受到图片侵权纠纷的压力,尤其是“微博配图”引发的“图片侵权”案件已呈激增趋势。究其原因,或许在于企业营销宣传通常离不开微博,而发布微博怎能不配张图?企业“官V”刚刚兴起之时,各公司小编往往喜欢用“网络搜图”配“热点新闻”的方式来彰情怀、显专业,展现自己尽职尽责。而在众企业各种“喊冤”的答辩意见中,偶尔会有“这个微博账号与我公司无关”的陈述。到底是否真的“无关”甚是值得探讨,毕竟没有人愿意为别人的微博配图“背锅”。

  “背锅”的缘起:“微博认证”不一致

  根据“新浪微博”的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示的“企业账号”认证的相关规则,企业可以提交相应材料认证为“公司账号”以宣传企业形象,发布官方信息。通过审核后,该账号会获得认证标识,对外公示为“某某公司”。公司进行“微博认证”的目的往往在于“亮明身份”,使网络用户在浏览微博时能够迅速识别该账号“背后”的真正运营者,进而更好地接纳其发布的广告、信息等宣传内容。正因为有审核机制以及明确的对外公示,一般情况下“图片侵权”案件的权利人在起诉时也有正当理由相信该微博账号的认证主体与运营主体一致,是侵权微博的实际发布者,可以以该认证主体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微博认证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借名认证”或“集体管理”导致不一致

  这种情形常见于大型企业的各经销商、分公司注册的微博账号,且通常表现为微博名称与该大型企业的实际名称存在一定差异。例如,汽车生产企业A公司的经销商以A公司的名义注册微博“A汽车XX4S店”,并提交A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了实名认证。再如,某知名连锁酒店出具统一的企业公函等材料,为其各地的分公司注册的微博进行集体认证。

  此即所谓的认证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不一致,此类微博账号对外公示的认证主体显示为生产商、总公司,但其实际运营主体则为各经销商、分公司,且发布的微博内容通常与经销商、加盟商的业务关联度更高。

  此时,“图片侵权”案件的权利人通常或直接依据对外公示的信息起诉认证主体,或根据认证主体提供的相应证据要求实际运营者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2.“转让”微博账号导致不一致

  “图片侵权”案件中,偶有被告答辩称,涉案微博账号系其受让于前手企业,涉案微博由前手企业实际发布。实践中,微博账号的转让通常与公司资产的转让一并进行,受让方有时为了保证业务开展的连贯性,或仅因疏忽而未变更微博名称,也并未及时删除前手企业发布的微博内容。

  因受让企业提交了新的企业公函、营业执照等认证材料,账号的认证主体会变更公示为受让企业,但涉案微博实则由前手企业发布,即认证主体与侵权微博的实际发布者不一致。此种情况下,由于认证信息的变更手续仅留存于“新浪微博”后台,并不会对外公示,“图片侵权”案件的权利人通常选择要求认证主体承担责任。

  3.以“项目名称”注册微博导致不一致

  实践中,企业在某一时期内为了集中宣传推广特定项目,也可能以该具体项目的名称注册微博账号,此类微博的认证信息往往会直接公示为“某某项目官方微博”。此类微博的“小编”为了集中一切火力加大宣传力度,发布微博通常更为高频,“配图”也更为卖力,“图片侵权”纠纷发生的概率可想而知。

  由于此类微博的认证信息通常并不直接显示为企业名称,权利人只能另行查询项目的实际运营者以确定侵权主体。但这过程中不免发生错误,微博的实际运营者往往只能通过“新浪微博”官方提供的后台认证信息加以确认。

  如何有效避免“背锅”:“微博认证”相关风险防范

  1.切勿轻易出借企业资质材料

  微博账号的认证信息对于企业经营而言有“识别身份”的作用,对于原告维权而言有“明确被告”之功效,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真实认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尤其对于经销商、加盟商而言,不能为了获得更高的关注度而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注册微博。

  更为重要的是,在“图片侵权”纠纷频发的当下,企业须注重防范出借企业公函、营业执照等认证材料带来的风险。毕竟在微博名称下最为“亮眼”的就是对外公示的认证信息,若想避免因他人的“配图”被频繁起诉,企业应牢记切勿轻易出借微博认证的相关资料。

  2.受让微博账号后及时筛查微博内容

  如若涉及微博账号转让的情况,受让企业应及时审查该账号发布的微博内容,必要时删除前手企业发布的全部内容可能更为明智。毕竟在“读图时代”,受让企业恐无力鉴别前手企业留下的海量图片是否均有合法来源。

  如前所述,企业认证变动的相关信息只留存于后台,并不会对外公示,权利人起诉时通常只能以现今的认证主体作为被告。故而企业更应认真对待受让而来的微博账号,否则他人埋下的“炸弹”恐将成为自己的风险。此外,企业在受让微博账号前可以通过合同对前手发布的微博内容涉及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加以明确约定。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