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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醉驾载客运营 终生禁止驾驶营运车辆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简介

  被告人闫某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2016年10月22日13时许,酒后驾驶现代出租车行至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霄云桥南掉头处,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报警后,被告人闫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抓获。经认定,被告人闫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9mg/100ml。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负事故全部责任、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其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闫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解读

  该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人系一名职业司机,醉驾时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与一般机动车驾驶人员相比,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对乘客负有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更应该遵守安全驾驶规定。本案中,闫某某醉酒驾驶出租车,且出租车内坐有乘客,其醉驾行为给乘客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一定风险。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从重情节同时也结合其具有的从宽情节对其量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因此,如果是职业司机醉驾,除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外,将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等营运行业。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