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市朝阳区双桥路庆丰包子铺前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后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1毫克/毫升。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且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魏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解读
这是一起典型的醉驾再犯被重判的案件。对于曾因醉驾受过刑事处罚的驾驶人员,对于醉驾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更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驾,但本案被告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魏某曾因醉驾被判刑,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再次醉驾时尚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魏某同时具备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无证驾驶两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受到了较重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