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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并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终生禁驾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 “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快速公交3线五路居车站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芦某撞倒,致使芦某摔倒时与俞某停在路边的“海马”牌小型轿车前部接触,造成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孙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考虑被告人孙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解读

  根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除了面临远重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以外,因醉驾交通肇事给被害人及亲属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失,被害人及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