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欠款。法院经审查作出依法查封周某名下小轿车一辆的执行裁定书,并将涉案车辆查封。案外人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指出涉案车辆归自己所有,是他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周某处购买了京牌指标,并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并办理了车牌号变更手续。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以物权优于债权为由,请求优先保护车辆购买方的利益,将其实际拥有的小轿车的车户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驳回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非法购买被执行人周某的小客车指标,虽然利用周某的小客车指标置换了车辆,但该车户至今仍未过户至异议人刘某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因此刘某请求解除对自己实际拥有小轿车的车户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