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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京牌遭反悔,判协议无效自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李某通过中介认识了马某、赵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18日,赵某持结婚证、马某身份证、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与李某签订《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约定:马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更新指标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20年,租金5.2万元。当日,李某全额给付赵某租牌费5.2万元,并用马某身份证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购车登记,购买价款26万元汽车一辆,并交纳车辆购置税,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与赵某商定三日后为车辆上牌。约定到期日,赵某以马某将身份证拿走,不能继续用马某指标为由未出现。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马某、赵某返还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赔偿其购车费、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中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赵某辩称,其系代表马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赵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认为本案与其无关。

  被告马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涉案车辆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马某、赵某返还原告李某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小客车指标应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是为租赁京牌指标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李某要求偿还租牌费5.2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因上述指标租赁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但李某提出的赔偿其购买相应保险的保险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因李某提出自行解决车辆上路行驶事宜,且其明确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故对其请求赔偿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的诉求不予支持;中介费可向直接相对人主张权利,其要求马某、赵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费、误工费的诉求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