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系被告李某的外甥,2006年马某的父亲通过李某向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交纳2万元定金,之后又出资24.98万元购买了丰田轿车一辆。2006年9月,该车辆办理行使登记,车牌号为京**1,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此后较常时间该车由李某占有、使用。马某认为其将该车辆只是借给舅舅李某使用,李某占用该车5年之久,致使其不仅无法用车,而且该京牌指标还占用了自己的购车资格,后多次索要无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起诉要求李某返还马某京牌**1的丰田轿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李某辩称,车辆系其自己购买,购车时因听闻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便于去市里办事,就把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原告父亲公司租赁使用。
原告的父亲作为第三人出庭述称,购车定金及款项均是自己通过李某转给的4S店,因李某系原告舅舅,且在一公司上班,为多给被告报酬才签的租车协议,李某在公司开的也不是涉案车辆。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返还马某车牌号为京**1的丰田轿车。
【法官释法】
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轿车归其所有,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出资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而李某主张车辆系其借名购车,但仅凭汽车租赁合同和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马某的父亲即出资人偿还购车款,故难以认定车辆系其实际出资的主张。原告自述借给李某车辆时未约定期限和费用,故其要求李某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求没有依据,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