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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为你保驾护航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即善意取得有严格适用前提和构成要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想要认定善意取得需审查是否符合适用前提,而后考虑是否符合构成要素。如符合相关要件,我们就不担心上当受骗了,善意取得可为你保驾护航,但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哦。你知道这些条件是什么吗?

  【案情回顾】

  李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李某与宋某共同出资购买北京某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宋某。李某与宋某均认可该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后李某与宋某自2011年起向郭某借款,并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借款公证。2013年6月9日,宋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夏某办理案涉房屋的出售事宜,并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13年7月17日,宋某(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夏某代理宋某与龙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龙某,且案涉房屋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登记在龙某名下。后李某诉讼起诉要求龙某返还案涉房屋,经法院裁判认定龙某属于善意取得,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善意取得”相关法律知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法官释法】

  法律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受让人加以保护,实源于对交易中的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由此展开的价值衡量。保证一个本着诚信而行为的交易主体能在一个社会公认的正常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乃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最基本要求。这里交易中的第三人实际上并非某一个单独的人,而是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化身。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正是无权处分下善意第三人(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在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偏向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一边,这显然是价值衡量的结果。对这种信赖利益的保护,正是对交易安全、秩序及效率的保护。因此,我们在购买二手房屋或者二手车辆时,需要做好审慎审查,认真审查相关要素,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因为价格便宜就立即签订合同,要避免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也无妨,我们还有“善意取得”可以为我们保驾护航。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