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驰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客户北京思高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通过其签约并未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依客户签订的《客户确认书》要求客户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服务费,双方协调未成后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居间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确认书相关条款无效,酌判客户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原告驰展公司诉称,2017年10月,被告思高乐公司联系其公司租房,其公司为被告推荐了几处房源信息并带领被告公司人员实地看房,签订了《客户确认书》,约定被告确认上述房源信息为原告首次提供,被告及其相关联的第三者,在其看过上述房产后一年内,也可自行或通过其他经纪机构租赁上述房产,但被告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其并支付信息提供费。后原告发现被告已私自入住了其带领实地查看的房屋内但拒绝支付信息费,现要求被告给付信息费12 000元。
被告思高乐公司辩称,因为当时找房,公司经理自己找的原告公司,公司委托的是另外一家公司,法人与另外一家公司签的合同,且另外一家公司最后打了5折,价格比较合适,另其提供看房的时间要比原告公司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承租方有权进行价格比较,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中介进行交易。双方签订的《服务费确认书》系房地产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第2条未约定其公司违约的责任,却存在加重被告公司责任、排除权利的内容,原告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未举证证明在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被告公司注意该条款内容,故上述《客户确认书》中第2条应为无效条款。因此,原告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被告支付信息费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带看房屋、约谈业主等居间服务内容,故被告理应支付原告从事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服务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信息费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