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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多线执行措施高效执行,当事人当场交钱!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兰昊

  2018年4月15日王某与邓某建立建房协议,由王某为邓某施工建房,双方约定共计207个工,期间邓某共向王某支付了建房款45000元,但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建房工程款邓某并未给付,于是王某将邓某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邓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在审理中,经询问,邓某表示之前已经给付王某45000元工程款,现在欠原告工程款4680元,但是王某所建房屋的质量有问题,所以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门头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某工程款4680元。但判决生效后,邓某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19年4月25日,王某向门头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门头沟法院执行法官胡前程在接到这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控制,但被执行人邓某名下既没有房产、车辆登记,银行账户也没有足额存款。可是根据司法专邮邮寄回单显示,邓某于5月8日签收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邓某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应该能够找到他。因此胡法官决定一方面继续拨打邓某电话,一方面安排助理前往送达地址确认书登记地址尝试找到邓某。但邓某始终没有接听法官的电话,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过一个月的寻找,被执行人邓某始终没有露面。6月中旬,胡法官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逼迫邓某现身。在对邓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邓某主动通过电话联系胡法官,表示其与王某的执行案件,需要当面和法官沟通情况,希望能够与王某通过和解解决问题。谈话当天,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邓某到场后,在谈话室内双方对本案向胡法官表达了各自的意见。邓某在谈话期间言辞较为激动,其表示虽然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是因为王某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剩余建房款,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

  胡前程法官关于本案对被执行人邓某进行了释法说理,也对其表示如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强制措施。最终,邓某与王某二人达成和解,王某自愿放弃部分案款,邓某放弃对工程瑕疵起诉的权利,在邓某给付王某4000元后,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后邓某回到家中取4000元现金直接交给王某,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