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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带病工作,员工可说No!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有权对病假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但是这种审核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交病休材料后,用人单位不能提出合理异议,就应当批准员工休病假。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员工董某向公司申请在3月2日、3日休年休假,但公司未批准。3月5日,董某在OA系统上向公司申请休3月1日至31日期间的病假,并提交了医院于3月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照片,其中的诊断及建议为:焦虑抑郁状态,休一个月。公司以对董某事后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存疑为由,未批准上述病假申请。董某3月1日至6日上午期间未出勤,后公司以董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董某在2017年3月2日至6日上午期间未出勤,但其3月5日在OA系统上向公司申请休病假,并提交了医院于3月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照片,其中的诊断及建议为:焦虑抑郁状态,休一个月;此后,董某向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原件。然而,公司却在未核实董某的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未要求董某提交挂号和诊断的相应收费票据的情况下,便以其公司对董某事后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存疑为由,拒绝批准董某的上述病假申请,并认定董某在相应期间构成旷工,公司的相应做法明显不当。

  【法官后语】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疗假期。病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病假怎么休不仅与劳动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还影响着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秩序。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假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

  用人单位有权对病假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但是这种审核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根据本市医疗保险政策,除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的急诊外,劳动者应当在本市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一般而言,病假证明应当包括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当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交病休材料后,如用人单位不能提出合理异议或员工已做出合理解释,一般就应当批准员工休病假。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病休仅仅是持有怀疑时,可以先批准员工病休,同时再向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核实。病休指劳动者无法工作而需治病休息。如用人单位发现员工病休期间的行为活动不符合病休常理的话,比如病休期间外出旅游、从事不符合其病情的体育活动等,且员工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相应处理。

  就本案情况,公司在未核实董某的诊断证明书真实性,以及未要求董某提交挂号和诊断的相应收费票据的情况下,以对董某事后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存疑为由,拒绝批准董某的病假申请,并认定董某在相应期间构成旷工,公司的做法欠妥。


[供稿单位:北京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