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当事人胜诉权的兑现,最大限度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门头沟法院用足用强执行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住所搜查的力度,力争提高查人找物效果。近日,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周法官对一名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搜查。
安置房交易未过户,买了5年的房子发现不是自己的
该案是一起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12月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郭小一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2月赵某向郭小一支付购房款76万元,同日郭小一将604号房屋交付给赵某。由于604房屋系回迁房,当时郭小一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实上,604号房屋是郭小一父母曾经承租公房拆迁后的安置房,郭小一同其兄弟姐妹8人于2010年5月签订家庭内部协议,约定604号房屋归郭小二所有,郭小一对赵某隐瞒了其内部家庭协议情况以及604号房屋权属,将产权有瑕疵的房屋出售给赵某。
2014年5月郭小一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并于2016年1月将房屋过户至郭小二。后法院判令604号房屋归郭小二所有,赵某需腾退房屋,赵某无奈之下将住了5年的房子腾退。2018年,赵某将郭小一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与郭小一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郭小一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以及由于近年来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涉案房屋权属复杂,法官来断案
本案涉案人数多,争议焦点复杂,一方面涉及郭小一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家庭协议,另一方面涉及郭小一及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其一,郭小一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协议的效力。郭小一及其兄弟姐妹8人曾于2010年5月签订协议,就安置房分配达成协议,约定604号房屋无偿过户给郭小二。该协议系上述8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其二,《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赵某与郭小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赵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现在因为郭小一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郭小一应承担赔偿责任,向赵某退还已收房款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赵某只能向郭小一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案外人郭小二配合房屋过户工作。
其三,涉安置房604号房屋的权属情况。604号房屋系是郭小一兄弟姐妹8人父母曾经承租公房拆迁转化的利益,其父母死后,604号的权利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而其兄弟姐妹于2010年5月签署的协议约定了604号房屋归郭小二所有,并且郭小二完成了房屋登记公示,郭小二依法取得604号房屋所有权。
2018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与郭小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郭小一向赵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损失费共计243万元。
被执行人合同解除拒还钱,法官搜查助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等可执行的财产,期间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谈话,向其询问赵某支付的购房款去向,郭小一始终坚持钱已经花完了。法官决定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搜查。
执行当日,执行局出动十余名干警,协同廉政监督员、被执行人小区物业人员以及申请执行人赵某共同前往郭小一住所出进行搜查。为保证搜查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所有人均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在法官宣读执行词后,法官助理开始对房屋进行搜查,登记造册,特别是对房间内找到的银行卡与网络反馈信息一一核对,搜查中发现两张系统未反馈的银行卡,下一步法官准备对该账户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
此外,赵某现场要求查看郭小一支付宝理财情况,在法官的协调下,被执行人现场展示了支付宝信息。该案虽暂时未找到可执行人财产,但赵某表示认可法院对郭小一财产调查的结果,若搜查到的银行卡内有财产,希望可以尽快执行。
门头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强执行措施,力争最大限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以期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期待,让申请执行人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