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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六到位工作法”助力解决腾房类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马绍敏

  执行局调研执行实践中,强制腾退房屋类案件在行为类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强制腾退房屋类案件在执行中面临如下难点:

  一是现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行中法律适用难。《民事诉讼法》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程序仅仅进行了简要规定,而实务中的许多问题难以找到可以适用的规定。金钱付类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操作规程,而腾退房屋案件由于个案中实际腾退房屋情况的千差万别,难以从具体法律规定的层面为每一个案件找到具体的执行方案,还需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制定个案的执行方案。因此,法官遇到腾退房屋案件也经常觉得无从下手、无章可循,容易产生畏难情绪。

  二是涉及被执行人切身利益,强制腾退对抗性大。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如房屋被腾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就失去了居住场所甚至可能是唯一居所,被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另行购买住房的高额费用,将可能长期陷于“居无定所”的窘境,故其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此外,案件当事人往往牵涉到婚姻、家庭等非常复杂的矛盾纠纷,双方积怨很深,被执行人有时只是为了“赌一口气”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或者被执行人时常以自杀相威胁或采取其他暴力对抗等过激举动。在某些案件中,也有被执行人故意安排年迈老人、幼童、残疾人士或者重病亲属居住在房屋内对抗执行。因此,腾退房屋类案件的对抗性大,法官难以开展工作,在某些案件中,甚至难以进入腾退现场,罔论腾退的顺利完成。

  三是腾退物品繁杂多样,交接安置工作量巨大。被执行人居住在被腾退的房屋内,或者被腾退的房屋被用作其他经营之用,屋内物品复杂多样,强制腾退无异于一次“大搬家”,需要对大量的物品打包转移,并进行物品交接。一般情况下,物品搬运等事务性工作由执行干警承担,有些被执行人借题发挥,以物品被法院损毁、丢失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甚至出现以执行干警盗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现象,腾退进程停滞不前。而即使对涉案房屋完成了腾空,并不意味着腾退工作的整体完成。有的被执行人在房屋被强制腾退后,撕毁封条强行闯入,重新住回或生产经营,造成二次腾退的难题;有的不断到法院闹访,牵制了执行精力,增大了维稳压力。因此,人员安置方式及物品仓储问题都需要提前协调解决,同时需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工作,确保强制腾退后不产生新的矛盾。

  四是腾退房屋牵涉民生,容易引发舆情。腾退房屋案件本身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且腾退现场多位于居民区,被执行人可能利用社会公众对案件情况的不了解,借机制造法院利用公权力暴力执法的谣言。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现场故意制造法院“人多势众”“欺负弱势群体”“令人流离失所、无处居住”的假象,甚至煽动周围的群众共同反抗法院的执行行为。一旦引发了舆情,不仅影响腾退现场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给公权力机关造成了恶劣的舆论影响。因此,在强制腾房过程中,掌握舆论的导向,控制舆情的发展,是强制执行顺利的必要保证。

  总结起来,法官做到了前期准备到位、风险评估到位、执行预案到位、协调联动到位、案件留痕到位、保障安置到位,即适用于强制腾退房屋案件的“六到位工作法”。

  一是前期准备到位。在进行强制腾退前,法官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到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走访调查,与被执行人或实际占用人进行谈话,准确掌握其思想动态。同时可以发动基层组织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做好被执行人或占用人的思想工作,如果能够通过前期谈话协调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负担。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可以在强制腾退前,对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预先采取查控措施。查控财产的价值范围包括申请执行费及替代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罚款等可能产生的费用。此外,到腾退房屋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工作笔录,了解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的实际占用人情况,判断是否具备腾退条件,预估可能在腾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强制腾退做好准备工作。本案中,法官前往腾退房屋现场勘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变化,同时通过多次的现场走访,对腾退现场情况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

  二是风险评估到位。风险评估是将案件的整个执行思路和可能因此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妥善安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强制执行行为而引发的各种风险。风险评估建立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之上,法官应对案件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风险评价。经过对大量案件的归纳总结,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对抗情绪是否激烈;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是否有威胁、干扰强制腾房的可能;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企图抗拒执行的方法和手段;临时安置房是否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涉案标的,如房屋水、电、气等的布局情况;涉案标的周边的环境,是否容易引发聚集围观;强制执行的最佳时机;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舆论;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引发暴力抗法、恶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因素。根据风险评估,可以在强制腾退现场联合公安、城管、120急救中心等部门参与,力求做到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做好风险防范。

  三是执行预案到位。经过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及风险评估,在强制执行前要制作执行预案,细化强制腾退流程,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执行预案应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入执行现场的方式,具体安排执行参与人员的数量及分工、分组,确定腾退物品的交接方式及安置地点信息,并做好对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保证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本案中,由于腾退房屋数量众多,除了制作详尽的执行预案,法官还绘制了形象直观的执行现场占位图,作为对执行预案的补充。参与执行的人员根据直观的占位图,可以迅速找到自己的位置,避免混乱。坐镇指挥的总指挥也能清楚地看到各个房间的负责人,方便调度,有序指挥。

  四是协调联动到位。强制腾退房屋案件牵涉民生,对抗性强,工作量大,不可能仅仅依靠法院的一己之力,还需要借助外部相关部门的力量。对于重难点腾退案件,主动向区委、党委汇报工作,与政府部门研究讨论案情,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同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组织人大代表走进法院,开展腾房工作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监督见证腾房行动,通过向人大代表呈送执行工作专刊,通报腾房工作进展,征求意见建议。与此同时,为提升腾房强制力和威慑力,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与公安分局签订会议纪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配合维护现场秩序,并可以直接对涉嫌扰乱秩序或其他涉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理。此外,与消防部门、120急救中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腾房中的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处理,保障强制执行活动的稳步推进;与电视台、报纸报社等新闻媒体建立联系,开展阳光执行,减少不良舆情。

  五是案件留痕到位。腾退房屋案件本身具有较大的对抗性,强制执行过程也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但是被执行人可能利用外界对强制执行现场信息获取的不全面,煽动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提出质疑甚至直接做出负面的评判。一旦产生信访或舆情后,法院必须拿出确实的证据材料证明执行过程。为了避免无据可查,执行过程要做到全程留痕。从现场调查到案情讨论,通过执行笔录、合议笔录的形式书面记录,在执行现场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如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等进行视频记录,不仅可以形成完整全面的卷宗材料,同时也督促执行人员规范自身行为。案件执行过程有迹可查,当事人也难以利用信息盲点制造舆论迷雾,引发不必要的舆情。

  六是安置保障到位。腾退房屋工作开始前,提前找到人员以及物品的妥善安置地点。限期被执行人自寻周转地点,动员被执行人亲朋好友暂行接纳被执行人,或者发动申请人提供安置地点。关于安置地点的费用,因前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控制,可以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扣除。对于无财产的被执行人,与当地政府沟通,用租赁廉租房、公租房安排被执行人住处,通过多种选项妥善解决腾退房屋的物品及人员安置问题。在腾退房屋过程中,可以借助专业的搬家公司,由专业人员进行物品的转移及登记。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既可以节省法院的人力,也能够避免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提出的各种质疑,减少矛盾。此外,法官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安置”,做好释明工作,安抚、监控其情绪,引导被执行人通过合理途径反映自身诉求,避免因腾退工作引发新的矛盾。

  “六到位工作法”在门头沟法院办理强制腾退房屋类案件中成效显著,先后执结了多起复杂案件。同时,门头沟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梳理出其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制定了《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关于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以往法官对腾退房屋类案件畏难情绪严重,可谓谈虎色变。“六到位工作法” 及《强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的实行,为此类案件的执行确立了执行的规范,防范了渎职侵权,减少了执行风险,提高了结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