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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类房屋腾退案件执行难点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牛胜辉

  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对2018年涉及执行腾退的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四分之一以上的该类案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经调研,此类案件的执行腾退存在以下特点和难点:

  一是案件敏感度高,腾退难度大。执行过程中,腾退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须经过较多法定程序,导致执行准备时间较长,易造成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此外,多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腾退案件,存在标的物处于案外人占有的状态,给执行腾退造成极大阻碍。

  二是腾退过程中,风险系数高,腾退物品保管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房屋腾退前无法勘察现场,现场还可能存在未知风险,危险系数高,对强制腾退预案水平和执行干警反应能力要求高;腾退前,部分案件存在案外人(承租人、保管人、现居住人、非法占有人等)占有的情况,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物品与案外人物品混合存放,部分物品无法明确权属;强制腾退过程中,法院对于房屋内被执行人财产易损、易坏程度无法评估。

  三是腾退完毕后,腾退物品处置难。一方面,房屋腾退后部分物品保管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屋内一些涉及保质期的物品种类、性质、保管条件难以确定,对于贵重、易碎、难保存的物品需要邀请第三方和案外人的协助;另一方面,房屋腾退后一些物品处置难,对于处理时效短、价值不高的物品,部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拒不领取,对于法院在依法处分后的所得价款也拒绝领取。

  针对以上问题,执行局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建议:

  一是执行前,充分考虑涉及腾退各方当事人权益,做好协调和释法析理工作。执行开始前,法院应当依法提前勘察现场及评估物品价值,确认保管场所的保管条件和保管位置;如果条件不允许应当力促申请人及案外人(房屋占有人)进行谈话,对屋内的物品明确权属且进行充分释明工作,释明配合执行的义务和阻碍法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执行中,规范执行过程,邀请第三方见证、公证。执行开始前,按照法律要求通知权利人对物品进行领取,对于权利人拒绝领取的物品,邀请评估公司对屋内物品进行快速评估,优先处理贵重、易碎、难保存物品;执行过程中,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对所有的物品制作清单现场公证,同时,每位执行干警应当按要求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执行现场进行全程同步录像

  三是执行后,依法处置物品,做好案件收尾工作。腾退后,明确权属的,执行法院可以将物品放置于提前准备的保管场所(根据物品调整保管条件)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保管;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拒不领取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处分,处分被执行人物品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费用后(仅限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拒绝领取),可暂时保管于法院账户,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领取;对于依法不能处置或者变价不成的物品经通知领取拒不领取的,可向有关机构进行提存。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