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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调研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难点及对策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华珍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一章,1979年刑法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1998年出台的《六部委规定》明确拒执罪为公诉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的情形下可通过自诉程序追究,该司法解释确定了拒执罪的追诉程序有公诉及自诉两种形式。执行实践中,拒执罪若想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实体认定、程序衔接、机制创新、方法优化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提升的空间。

  一、追究拒执罪的实践难点

  一是追究拒执罪的现状不佳。在传统执行工作模式下,执行法官往往将精力放在查人找物上,随着执行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推进,网络查控系统、执行系统等各类财产查控系统的不断涌现,执行法官开展工作的便利度大大提高,但是由于执行程序中法官没有侦查权,一旦被执行人躲避不见,隐匿转移处分财产,执行法官往往会束手无策,法院也无法承担大量的财产转入、转出的核实工作,给解决执行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财产冻结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提高执行到位率方面效果甚微,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为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

  2015年全国共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判处犯罪696人,同比上升17.8%, 2016年全国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 2017年全国受理执行案件2224.6万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9824人。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发现,三年来,被追究拒执犯罪的数量增加了2.1倍,但是以全国受理案件的基数来讲,拒执罪的占比并不算多。根据对比可以发现,2015年执行收案数与追究拒执罪的差额较大,逐渐呈现缩小趋势,直至2017年执行受理案件数突破2000万件,但是追究刑事案件犯罪的占比仍然较少。

  二是追究拒执犯罪方面的困境较多。通过上述追究拒执罪的实践可以看出,拒执罪虽然是打击“老赖”的有力武器,但是法院执行法官在使用这一武器仍表现为让热情不足、效果不佳,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对拒执罪构成标准认识不统一。突出表现在“有能力履行”和“情节严重”认定难,在行为类执行案件中,腾退房屋、返回机动车具体案件如何认定其“有履行能力”,在金钱类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是否能够认定其“有履行能力”,能否以转移财产额度作为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定代表人对法人财产转移情况不知情的抗辩能否影响拒执罪的构成,这些都成为实践中认定被执行人拒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难点问题。

  第二,追诉程序上衔接不通畅。就移送公安追究拒执罪来讲,公安机关、法院执行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对该罪的认定标准、案件流转程序、证据审查标准认定不一。并且,公安部门仅负责最终的审查工作,将证据的收集、认定工作均由执行部门承担,然而执行部门职权、手段有限,推进的难度较大,作为执行法官,在前期收集整理证据方面,由于尚未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导致证据固定及采纳难度较大。同时,执行法官缺乏刑事追诉案件证据要求的专业性知识,往往无法形成全面、准确、完整的证据链条,执行干警对刑事公诉中犯罪证据取证意识不强,专业性不高。就启动自诉程序来讲,公安机关不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外,在立案阶段对自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导致自诉案件启动难。

  第三,在追究拒执罪的阻力较多,法官积极性不高。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多数法官认为通过刑事追责的程序比较繁琐,而且协调部门过多,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公安立案期间,需要执行法官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条,在刑事立案后,则要经过数月的公诉、审理阶段,而每个执行案件仅有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执行法官需要在合理期间内执结案件,因此,以追究拒执罪为手段倒逼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方法对于法官来说,缺少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执行法官人均结案数居高不下,如何在众多案件中进行有效甄别、筛选是培育拒执罪的基础,正是上述原因,法官在适用过程中阻力较大,缺乏积极性。

  第四,未正确认识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关系。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部门间协调有限、证据不足等原因,致使打击拒执罪公诉案件较少,未成功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执行法官往往认为已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案件最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忽略了刑事自诉的有利手段。首先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都是打击“老赖”的有利手段,两种方式都能打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二是公诉案件是顺利推进自诉案件的有效途径,经过案件公诉,大量的犯罪证据已经整理完毕,案件事实已经有了较为清楚的展现,因此,在上述基础上加以整理,能够保障自诉案件的顺利开展。三是推进自诉案件顺利开展应成为法官的职责范围,自诉案件往往是由当事人自行提起,执行法官忽略了自身在自诉案件的重要作用,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采集证据能力的有限性,导致自诉案件成功率并不高,因此,法官应该发挥自身能动性, 推动自诉案件的形成。

  二、“公诉”+“自诉”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合力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行为是多数法院长期以来持续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疏通公检法三大部门工作衔接、调动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的积极性、明确拒执罪证据标准是突破拒执罪的有效途径。通过有效的案件甄别、程序协调,组拳重击,在该项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一是团队初次筛查甄别,重点案件集中突破。执行团队每月对未实结案件进行“要素式”梳理,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院财产查控系统,着重梳理案件是否存在拒绝执行的行为的“五大要素”:采取隐匿、账户悬挂、资产不入账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采取长期在外不归,出逃隐匿的方式,造成财产情况查明难的局面;通过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等手段,隐瞒真实财产状况;通过与协助执行义务单位、个人串通方式规避执行;假借破产程序、虚假诉讼,转移名下财产。对涉及上述五大要素的案件进行初步筛查,并将案件类型、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涉嫌拒执罪行为情况填写制式表格上报执行指挥中心。

  二是法官会议再次审查甄别,确保强制措施适用到位。根据各团队报送的案件情况,定期召集法官联席会议再次审查甄别。由案件执行法官负责向会议报告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等案件情况。根据该会议意见进行分类处理,对不构成拒执犯罪但符合司法拘留、罚款条件的案件,及时责令团队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案件,确定补齐证据、移送公安、引导当事人提起自诉等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抢夺执行案件材料等涉嫌执罪紧急情况的,由办案法官提请召开会议,及时向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多部门联动研讨,打通拒执犯罪的各个环节。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下的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各地执行联动单位的职责优势,将打击拒执罪作为公安部门、检察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形成各部门联动打击拒执犯罪合力。在案件办理方面,着眼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协调,统一标准,由各院执行局、刑事审判庭与区公安分局,共同逐案研究移送追究拒执罪的案件,积极就拒执罪个案的认定标准、证据的认定审查、启动自诉程序等问题形成共识,就移送、审判涉拒执犯罪形成统一意见,细化拒执罪认定标准,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规范证据审查及收转流程,畅通打击拒执犯罪的各个环节。同时,为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和程序联动,依托辖区执行联动机制,强化与区公安分局的深度合作,在联查布控、信息互动等方面相互配合。该机制能够及时查找隐匿被执行人、快速推进侦办程序上取得良好效果。

  四是将不予受理的公诉案件均转为自诉案件,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诉权。在移送追究拒执罪的案件中,往往会产生因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明确而不予立案的情形,对于上述案件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享有的自诉权利,并将移送案件材料作为自诉的证据材料提交立案。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自身权利,对于一些逃避执行情况较为严重的案件,可以有效减轻申请执行人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通过公诉和自诉的有效合力,进一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打击力度,倒逼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在公诉转自诉程序中,畅通公诉转自诉程序衔接,扩大自诉启动方式。如在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可将公安机关案件向法院出具的函件、公证员对不予立案现场所做公证、律师的见证材料等视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保障当事人依法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五是注重引导、强化释明,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众多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熟人,在执行过程中,多数申请执行人仍认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就交给法院,自身没有参与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发挥当事人熟悉案件的优势。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自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与法院执行工作形成互补。同时,执行工作人员在与当事人谈话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将提取自诉案件的条件、证据材料等告知当事人,并固定相应证据,提高自诉案件成功率。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