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车靳先生在收费处用微信支付停车费,在后排队的刘女士急不可待从旁边出停车场,结果,将自己车撞到门口石墩子上。赔偿遭靳先生拒绝后,刘女士拿起气压钢凳砸向靳先生,造成靳先生胳膊骨折,之后,刘女士又将靳先生的车窗玻璃砸坏。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30日16时许,靳先生驾驶轿车驶出本市大兴区某小区时,因没带零钱,用微信支付相关费用。驾车在后面排队的刘女士等不及猛踩油门从旁边超过,结果其车辆左前部撞到门口的石墩子上。刘女士下车后要求靳先生赔偿,遭到拒绝后,刘女士拿起气压钢凳砸向靳先生,造成靳先生胳膊骨折。之后,刘女士又将靳先生的车窗玻璃砸坏。2017年7月8日,公安机关对刘女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后靳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共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靳先生和刘女士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双方均未理智处理分歧,在该次事件中均存在过错。靳先生承担过错40%的责任,刘女士承担过错60%的责任。
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来看,在双方发生口角后,刘女士举起凳子砸向靳先生,造成其右臂受伤,而靳先生并未还手,而是选择拨打报警电话。后来双方在物业大厅门口发生的肢体接触,是由于靳先生报警后,刘女士试图离开物业大厅,靳先生用身体挡住门对刘女士进行阻拦,这一过程发生的时间在损害形成以后,系靳先生为留住刘女士继续解决争议而作出的举动,故不能因此认定靳先生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从公安机关对刘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可以看出,刘女士应对靳先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靳先生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尤其是由于刘女士已经承担了行政处罚,不应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终审判决刘女士赔偿靳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3万余元。
【法官释法】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城市车辆的增多,因驾车引发的冲突也越来越多,路怒发作时,人们往往会情绪烦躁、行为失控,轻则会骂脏话、不停按喇叭、打闪灯,重则会出现突然加速或刹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更有甚者下车打人泄愤。本案中,仅仅是在收费处多等了一分钟,就使刘女士失去了耐心和理智,情绪失控,进而引起如此后果。为此,刘女士不仅因此受到了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而且还为此承担了一笔相当数额的民事赔偿。因此,我们倡导广大驾驶员养成“宁停三分,不强一秒”的文明行车习惯,做好情绪的自我调节,在开车时保持一份愉快宽容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