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马老太太育有三子,自2018年12月20日起在敬老院居住生活。马老太太称在此之前,自己一直在村里的农家院住。如今,马老太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到敬老院生活,遂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希望儿子们支付生活费1200元,以及交纳敬老院的入院押金等每人700元。
大儿子和二儿子均表示,愿意将母亲接回家住,但母亲主张的赡养费过高,自己没有工资收入,只能靠租金和村里的分红维持生活。三儿子则同意支付母亲赡养费,具体金额由法院判决。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老太太现已年满77周岁,无自有住房,自2018年12月20日起在敬老院居住生活,虽然过往马老太太曾与儿子们一起生活,大儿子和二儿子也表示可将母亲接回家居住,但马老太太明确表示拒绝。从老人晚年生活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应尊重马老太太居住在敬老院的选择,而三个儿子均有义务给付马老太太赡养费。同时,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具体数额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最终法院判决大儿子和二儿子每月各给付马老太太生活费700元,三儿子每月给付800元。
【法官释法】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子女应尽量满足父母的选择,如父母提出的单独居住或与子女共同居住。本案中,马老太太希望在敬老院生活的意愿,儿女应当给予尊重。
在此,法官还想提醒子女们,赡养父母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还应给付父母生活和精神上足够的关心和照顾,多与老人沟通交流,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让他们能够幸福地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