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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用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当场认错交钱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0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张啸晨

 

  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日,因张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准备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正准备将其送往拘留所,被执行人张某承认并改正自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错误,当日将案款送至法院给付申请执行人。

  高某与张某于系朋友关系,张某于2017年12月23日、2018年1月12日分两次向高某借款共计20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1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上述借款,高某经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张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周法官通过线上查询财产,冻结了张某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一辆机动车。执行过程中,周法官多次与张某联系,张某均表示其正在与高某协商,并承诺一定给付全部案款,但迟迟未能给付案款。周法官遂传唤其来院谈话。

  周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来院谈话,对张某做工作,向其再次释明法律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周法官认为张某名下有一辆车可以处置,但一直拒绝透露车的下落,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遂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此时,张某开始给其家属打电话说明情况,两个小时后,张某家属将案款送至法院给付高某,双方达成和解,该案顺利执毕。

  当前,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均发生在熟人之间,亲戚朋友之间借钱,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觉得不借钱显得小气或者驳了对方面子,往往犹豫之后还是借款了。对此,我们认为,出借人要理性对待“面子”问题,不一定亲戚朋友张口借钱了就一定要给钱。如果觉得确有必要把钱借给借款人,建议出借人综合考虑对方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及信用状况,审慎考虑之后再予以借款。比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稳定较高收入的其他人员作为担保人,万一借款人不还钱,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