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称,其发现自己个人征信失信,经查后发现名下多了一张借记卡并申请了贷款,由于该贷款逾期未还,导致自己个人征信失信,故其将办卡及发放贷款的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停止该卡的使用、为自己消除在征信信息系统的不良记录,并承担自己因调查产生的通勤费、住宿费、餐费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在五年前外出旅游途中不慎丢失身份证,旅途结束后补办了临时身份证,并在5个月后补办了新身份证。但近日他在银行查询到个人征信失信,在警方的协助下发现三年前银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遗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发放了两笔大学生综合贷款共计五千余元,该贷款逾期未还导致自己个人征信失信。现因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