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左右,年过八旬的张老太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是一家拍卖行,可以帮助张老太将其收藏的国宝字画等收藏品以高于原价数倍的价格予以拍卖,张老太决定到这家拍卖行看看。
张老太独身来到一家位于豪华大厦的二层拍卖行,店面装潢大气精致,看起来生意兴隆。一位自称是拍卖行的经理接待了张老太,在经理的劝说下,张老太称当时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内容,就决定在拍卖服务合同上签了字,并将自己的几幅字画和一些艺术品交付给了这家拍卖行进行拍卖。
张老太表示,合同签订后,该拍卖行以各种理由让其先后支付了6.5万元的服务费,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拍卖成功,则在该笔款项中扣除所卖价款15%的拍卖费用作为服务费,拍卖不成功则全额退款。
经过一年多时间,张老太委托拍卖的收藏品仍然没有卖出,便向拍卖行主张退款。拍卖行先是一直拖延,经过张老太和家人多次催促,拍卖行口头表示同意先退还8000元服务费,但是要求张老太交回双方签署的拍卖服务合同。为了减少损失,张老太拿着书面合同换回了8000元服务费。后张老太多次向拍卖行要求退还剩余57000元服务费均被拒绝。此后拍卖行经理电话也始终无法接通,张老太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拍卖行退还服务费57000元。
主审法官审查张老太提交的证据后,发现仅有一份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通话录音记录,无其他证据材料。被告单位地址也早已人去楼空。经询问,张老太表示书面合同已交给了拍卖行,自己也未留存复印件,另外服务费也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未留存书面收据。
法官在向张老太释明相关诉讼风险后,张老太选择撤回了诉讼。
【法官提醒】
1、谨慎订立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属于较为高端的服务类型,拍卖行业也有其自身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商业惯例和交易规则,故普通消费者对于这一行业的相关情况难以掌握和了解。因此,普通消费者在与拍卖行订立拍卖服务合同前,应对该行业的交易规则进行初步了解,审查对方拍卖行的相关资质,并仔细阅读拍卖行提供的书面合同。通常情况下,拍卖行提供的合同为其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对于自身不理解或认为有歧义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对该类条款的含义予以释明,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订立合同或者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消费者应当仔细查阅合同中关于拍卖服务的提供主体、具体类型、内容、收费标准、流拍的处理方式以及拍卖行违约责任等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合同条款。本案中,张老太年事较高,并未仔细阅读就签署了涉案合同并交付了高额的佣金,其对拍卖行业的拍卖规则、收费标准等合同条款均不清楚,以至于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法律行为留存证据。在与拍卖行订立拍卖合同时,应当慎重核实拍卖行的行业资质和营业资质,要求其在合同上盖上公司公章。合同订立后,消费者应当保存好自身持有的书面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期间和提供服务期间的相关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如交付佣金的转账记录或者纸质收据、拍卖行提供相应服务的记录等等,以备在矛盾纠纷发生时提供相关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张老太在拍卖行的“哄骗”下将主要证据——书面拍卖服务合同交还给了拍卖行,导致维权时缺乏相应证据予以支持。
3、发现端倪及时维权。当前,拍卖市场各类主体良莠不齐,部分拍卖机构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拍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通常价值较高,拍卖行所收取的费用通常也价格不菲,故消费者应当重视自己的法律权利,在发现拍卖行有怠于履行自身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倾向时,应提高警惕,及时通过私力救济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