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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未按期送货属欺诈,消费者诉电商公司索赔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双十一”期间,孙先生在网络平台购物后,因认为电商公司没有按期送货,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电商公司赔偿500元并返还1000京豆。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电商公司向孙先生赔偿1000京豆,驳回了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孙先生诉称,“双十一”期间,其在网络平台购物后,电商公司并没有按期送货,还扣除其1000京豆,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电商公司辩称,未成功送达系配送时孙先生无法签收,故电商公司取消了订单,并扣除孙先生1000京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与电商公司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电商公司虽称其当天已实际送货,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其未按约定时间送货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已扣除孙先生的1000京豆。而电商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送货,系合同履约问题,现无证据证明电商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主观欺诈的意思表示,故孙先生主张电商公司构成欺诈销售,并因此要求其赔偿5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电商公司向孙先生赔偿1000京豆,驳回了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电商公司未能证明其按时送货,故其扣除孙先生京豆不合理。孙先生也无法证明电商公司存在欺诈,故其诉请500元赔偿被驳回。

  在双十一购物热潮来临之际,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在签订网络购物合同时,也应明确知晓相关送货及收货条款,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购物体验。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