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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照引发股权之争,经营者请求确权被驳回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小王称,其与小张共同设立天洋公司经营奢侈品,凭借小王对奢侈品鉴别、养护、销售的经验,公司很快取得了业内认可度较高的奢侈品经营执照和良好的声誉,业务规模也逐渐壮大。一段时间后,小王发现公司股权被全部转让给了海燕公司,自己被扫地出门。于是小王将海燕公司和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王诉称,双方设立的天洋公司主要经营奢侈品,业务范围涉及买卖、鉴定、养护等。天洋公司由小王与小张共同投资设立,因小王在奢侈品圈内有一定名气,故小王占股70%,小张占股30% ,为了经营方便,全部股权由小张代持。公司设立一年后,小张利用天洋公司完成融资,背着小王办理股权变更,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小张控制的海燕公司,并变更了天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地址。小王认为,小张和海燕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同时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故小王诉至法院。

  被告小张、海燕公司辩称,小王与小张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其并非天洋公司的股东,小王与海燕公司收购天洋公司的行为无关,故不同意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称其与小张为经营奢侈品而设立天洋公司,其为奢侈品的经营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支付日常开支、雇佣人员,因此小王应为天洋公司的股东。对此,法院认为,因小王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天洋公司的股东,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天洋公司股东小张系代持关系,故对小王称小张与海燕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股东身份确认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影响到后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身份认定应结合出资凭证、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内容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并未否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对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身份规定了相关规则。作为投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应注意留存可以确认股东身份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凭证。对于股权代持的情形,也应当与代持者签订代持协议,对持股比例、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