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生老病死,公司也存在设立与消亡。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清算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谨慎行使自身权利,通过规范的程序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避免那些因不懂、不做清算吃的亏。
&申请人需正确区分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
华亭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泊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询问发现泊信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人员、财产、账册均下落不明。法院遂向申请人释明,告知其应当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坚持申请强制清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释法】:
有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经常也出现解散事由,并伴有人去楼空、账册下落不明等情况,既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又出现了破产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贬值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一般来讲,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债务,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股东之间分配剩余财产的清理程序;而破产清算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债务人或清算义务人向法院申请进行的概括执行程序,目的是就有限的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公司同时出现解散事由和破产原因时,相关主体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公司收购尽职调查需关注清算义务履行情况
丰盈公司收购淇淋公司,淇淋公司系丝诺公司股东,收购前后,丝诺公司解散,解散后未清算。后丝诺公司债权人申请对丝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最后以无法清算终结,债权人遂起诉淇淋公司要求其对丝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丰盈公司主张淇淋公司原股东在收购前未披露淇淋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遂起纠纷。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大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并购方在实施收购前应进行详尽的目标公司调查,充分了解其对外投资情况,包括目标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清算义务,是否存在侵害子公司利益的情形,避免“收购”不必要的麻烦。
虚假清算报告不能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的依据
牛花花作为公司持股比例20%的股东,以其他三位股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了公司,但未向其分配清算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三位股东向其支付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0%。经查明,公司成立后,牛花花曾协助其他三名股东抽逃出资,清算组未据实清算,清算报告系虚假。同时,只有当公司的全部负债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即净资产,才能由股东进行分配,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牛花花要求就资产负债表中记载的资产总额进行分配的主张。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据此,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时,需要对公司经营期间的全部负债进行清偿,若还有剩余财产,才可以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所显示的资产总额是公司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总和,不等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无权将此作为主张分配清算财产的依据。
清算组可因违法清算被索赔
秋果公司在解散后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法定期限内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在股东认缴出资未完全交纳,甚至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清算组未进行追收。后未受偿的债权人起诉清算组,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最高人民大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