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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 一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10万元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某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白酒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剑南春”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剑南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余元。

  原告剑南春公司诉称,1997年7月7日,剑南春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剑南春”文字商标,适用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该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相关产品多年来在全国市场销量名列前茅。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某商贸销售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查处扣押26瓶,经鉴定均非剑南春公司商品。某商贸的行为严重侵害剑南春公司权益,侵占市场份额,对品牌和商品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剑南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

  被告某商贸答辩称:涉案商品系某商贸于2018年4月自客户处以5000元价格购入,共包含26瓶“剑南春”白酒和2瓶其他品牌白酒,没有销售,仅存放在卧室门口,并未给剑南春公司带来实际损失。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第63条第2项、第78条第2项,“剑南春”白酒每瓶售价340元,每瓶赠40元给客户,某商贸将40元作为利润计算,因5000元收购的证据无法找到,同意以(340元-40元)*26的计算方式向剑南春公司赔偿7800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剑南春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商贸经行政检查发现销售涉案商品并被处罚,涉案商品经鉴定认定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某商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亦未就其所抗辩的非销售用途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某商贸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害了剑南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商品数量以及涉案侵权行为所在区域、涉案侵权行为人的经营规模和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认为剑南春公司所主张损失数额过高,对其酌定调整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合理费用支出,因无票据在案佐证,法院对调查费不予支持;对律师费,法院考虑剑南春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事实酌定予以部分支持。

  最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供稿单位:石景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