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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40余万裸钻被快递寄丢 未如实填运单仅获赔1万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张某称其委托某快递公司将其所购的28颗裸钻价值四十多万,从深圳快递至北京,然而涉诉货物到达北京后却不知所踪。故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44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某1万余元。

  原告张某诉称:2018年8月24日,张某接受第三人的委托将其所购的28颗裸钻(价值44万余元),与被告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托运到北京收货人经营柜台的商场,付款方式为到付。因发货人多次与被告公司合作,发送的贵重物品都能按时完好到达,合作经历良好,所以没有足额保价。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实时货物信息平台查询,8月26日货物已安全到达北京,但收货人迟迟没收到货物。经查询得知,发货人委托运输的货物在被告公司内部传递中离奇失踪被内盗。在被告公司内部盘查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8日报案,当时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受理。2018年9月20日,派出所以盗窃罪正式受理该案。被告公司因内部管理混乱,造成张某托运的贵重物品被内盗,给张某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并造成收货人与预约购买者的违约,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44万余元。

  被告公司答辩称:首先,被告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的快递系从深圳寄往北京,通过网下单与原告达成合同的是被告公司的母公司,并非被告公司。母公司负责深圳地区的快递业务,从深圳发出的快递均由该公司负责,被告公司只负责从北京发出的快递业务。其次,原告的快件声明价值为1.5万元并据此进行了保价,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公司应当在1.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证明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下单时会出现合同条款以证明被告公司对于赔偿条款以红色字体进行了提示,公证书约定了缔约主体是寄件地的母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被告公司另提交公证书,以证明若未通过网下单而是通过快递员直接上门取件的话,被告公司要求的是手机扫码下单,该公证书能证明手机扫码下单的全过程。被告公司原来使用的是纸质运单,纸质运单的背面条款对于理赔也进行了约定,现在纸质运单基本上已经不用了,都改用电子运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如被告公司主张,与张某签订合同的是被告公司的母公司,而非被告公司,但涉诉快件系在到达北京区域后丢失,故被告公司是快件丢失时的实际承运人,张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运单载明的托寄物为戒指,件数为1,声明价值为1.5万元。现张某主张实际托寄物为28颗裸钻,该主张与运单内容不符,故张某应提交足够的证据来推翻运单记载的事项。但张某提交的银行回单、证书、发票仅能证明购买钻石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涉诉快件的托寄物即为28颗钻石;案外人亦表示寄件时其不在现场,故案外人亦不能证明涉诉快件的托寄物即为钻石。故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诉快件的托寄物为价值44万余元的钻石。法院应依据运单载明的内容,认定托寄物为价值1.5万元的戒指。

  根据运单的记载,涉诉托寄物声明价值为1.5万元,并进行了保价。现快件丢失,被告公司应在1.5万元范围内对张某进行赔偿。张某未支付保价费,在赔偿金额内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14970元。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供稿单位:顺义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