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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何发生对抗效力?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郑佳丽

  【案情简介】

  张某(女方)与陈某(男方)系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一套房产,登记于陈某名下。2011年二人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张某所有,待二人婚生子张小某成年后,房屋产权归张小某所有,但签订协议后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2015年,张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协助自己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变更手续。案件审理中发现,陈某已于2012、2014年将上述房屋抵押给两个案外人,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陈某与其中一个抵押权人另案达成协议,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后张某与陈某协商,陈某尽快还清债务,解除房屋的另一个抵押,并负责把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随后撤回起诉。因房产依旧迟迟未过户至张某名下,2018年,张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确定上述房产归其所有,经过依法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房产归张某所有。

  2016年,法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陈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登记于陈某名下的上述房产。张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争议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法院于2016年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以2018年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为依据,向法院要求排除执行异议,由于确认上述房屋归张某所有的判决系上述房屋2016年查封之后作出,故对张某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本案中出现的抵押权人。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本案中张某与陈某之间的协议对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才发生效力的特殊性,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在李某申请执行陈某公证债权文书 一案过程中的异议不能发生效力。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