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某与贾某是一对老年夫妻,忠某每月收入约600元,贾某每月收入约10000元,两人拆迁款等财产由贾某控制。
忠某2017年被诊断为两侧腔隙性脑梗死,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治疗,贾某为忠某支付就诊当天的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后续任何费用,并告知忠某不会照顾其日后生活。
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支付扶养费,忠某因病情严重,急需住院治疗,但收入不足以支付住院费,为此一筹莫展。之后,忠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费用用于支付住院费,法院审查后支付忠某部分请求,裁定由贾某先行给付忠某扶养费1.5万元。法院判决后,贾某仍然拒绝给付,忠某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依法从贾某账户扣划1.5万元交付忠某用于支付抚养费用。
本案中,忠某因住院治疗继续用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扶养费用。那么“先予执行”究竟是什么?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其设立的着眼点,在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比如本案中申请人“急需住院治疗”的需求。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一些案件如不先予执行,将会使原告的“迫切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此外,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需要先于执行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忠某与贾某系夫妻关系,忠某申请执行的扶养费用属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而忠某每月600元的收入显然不能够支付两侧腔隙性脑梗死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忠某的生活,且根据被执行人贾某的收入显示,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因此经申请人主动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和睦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父母、子女、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境,积极履行法律上、道义上的责任,用爱与温情让一直陪伴在我们身边的人都有所依,有所养。我国法律着力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稳定,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使符合相应条件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前,可以先行得到部分救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需求。法官在此提示,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生活困难或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先行拿回部分款项以解决燃眉之急,助力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