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行为类案件都是执行工作中的执行难点,比如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在实际执行中的难以施行、强制执行手段对于探视权案件的难以适用等问题。
探视权案件本身具有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时间的有限性存在冲突。最重要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应付刑事责任,而且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站在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考量,这些强制手段、强制措施都是应当尽量避免的。这也使得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更加难以推进。
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门头沟法院总结三步执行方法:一是在执行过程中,制定探视方案时应为以后的执行工作着想,就当事人双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制作详细的探视方案,并做足协助义务方工作,使方案能以长期履行。二是在执行这类案件时,执行法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与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是自认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刁难、拒绝对方探望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三是在执行过程中始终站在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争取对方主动履行协助义务。要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考量,以维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尽量减少未成年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无辜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