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枪还插在汽车上,驾驶员却启动车子要离开,万幸的是仅造成了加油设施的损坏,并未引发更严重的后果。但面对损失赔偿问题,驾驶员与加油站却各执一词,最终只得对簿公堂。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加油站加油设备损失共计4415元,并由张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5月21日下午,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通州区某加油站为其车辆加油,张先生告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需要加一固定金额的油量。车辆加油过程中,张先生将加油费支付给工作人员,后粗心的张先生在加油枪未拔出的情况下即启动汽车行驶,造成加油站的加油设备损坏,幸好并无人员损伤,亦未引发更加恶劣的后果。报警后,交警亦无法判断双方的责任,张先生与加油站对责任认定问题分歧严重,几经协商,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19年8月,加油站将张先生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通州法院,请求判令二者赔偿其加油设施损失545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现场录像,但各方就责任问题仍各持己见,均主张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张先生亦对加油站的维修金额不予认可,主张加油站存在虚构维修项目且维修金额过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其在加油过程中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启动车辆离开,对此次事故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责任;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加油枪未拔出车辆的情况下并未对张先生进行任何提示即收取加油费离开加油车辆,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加油站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关于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加油站已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法院对于加油站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予以确认。因保险公司为张先生的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加油站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剩余损失应由加油站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加油站加油设备损失共计4415元,并由张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